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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慈善事业一片净土

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制度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乐善好施、互助互济、扶弱济贫,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诈捐门”“骗捐门”,一次又一次刺痛社会大众的神经,给本应纯洁的慈善事业蒙上尘垢。

刚施行的《慈善法》通过给“善”立规矩,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扭转了对骗捐者、诈捐者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的局面,为发展慈善事业搭建了更为广阔的平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进入了依法兴善的新时期。

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一要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以透明的财务状况提升社会公信力。二要大力弘扬慈善、尚善精神,传递正能量;慈善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要提升舆情反应能力,发现不实的媒体报道要主动发声,澄清事实。三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慈善法》、损害慈善组织形象、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应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让“铁规”发力,做到令行禁止,还慈善事业一片净土。(曹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