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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腐见闻(之四) 反重大欺诈局是重要反腐机构

   英国并没有统一的反腐败机构,但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大大小小的机构,却遍设于行政、司法及立法系统,就像一张大网,虽然网眼大小不一,但能有效地监控到政府官员行为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共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这些反腐败机构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反重大欺诈局(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英国人重视仪式和程序的理念从伦敦议会广场上的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可窥一斑。该教堂始建于960年,历来是英国王室举行婚丧仪式和加冕典礼的地方。教堂内的“诗人角”中长眠着许多著名的诗人、小说家,如英国十四世纪的“诗圣”乔叟,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诗人罗伯特·勃朗宁等。教堂内部装饰华美精细,外观双塔耸立,古朴大气。这座哥特式建筑风格的教堂及其诸多功能充分体现了英国人对杰出人物的爱戴尊崇与实用主义的思维理念。而这种对仪式、程序的重视,也体现在反贪机构的成立上。

  反重大欺诈局先在1985年5月议会通过的《1987年刑事司法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ct)第2条中规定了相应的职权,随后于1988年4月成立。该局隶属于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长统辖的四大部级司法机构之一,目前约有300名工作人员。设立反重大欺诈局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促进公平与法治;二是减少欺诈,降低反欺诈的成本;三是保持英国商业和金融机构的威信。为实现这些目的,《1987年刑事司法法》赋予反重大欺诈局以下主要职权:

  一是侦查权。反重大欺诈局享有广泛的侦查权,并有权要求警察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适当人员协助侦查。反重大欺诈局局长有权决定和指挥侦查涉嫌重大或复杂的欺诈、腐败犯罪案件(包括洗钱犯罪、向国外官员行贿罪等),在国防部长的要求下,还有权决定协助国外机构收集证据。

  二是强制取证权,包括强制询问权与强制调取资料权。反重大欺诈局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涉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其开列的清单(与案件有关),将文件送到规定的地点,且不能以行业保密义务规则为借口不提交。若不提供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则构成刑事犯罪,可单处或并处罚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是搜查权。《1987年刑事司法法》第二节第4条至第6条规定,反重大欺诈局局长可以授权本局成员或其他适当人员,经向治安法官申请令状,可以在必要及合理的限度内,搜查可能隐藏文件的场所并扣押有关文件或对有关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受到损坏。

  四是排除干扰权。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而违背反重大欺诈局要求的行为,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回答问题或提供文件,故意或过失弄虚作假的,反重大欺诈局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

  五是起诉权,这是英国目前唯一一家同时享有侦查权和起诉权的机构。而且,从2008年7月起,在涉及国外的贿赂与腐败案件中,反重大欺诈局局长可以在正式调查前行使上述这些权力。

  反重大欺诈局受理的案件标准主要看案件的严重性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1987年刑事司法法》规定,该局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并起诉100万英镑以上的重大欺诈案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涉案金额的高涨,这一数字也水涨船高,而且并不是一个硬性的标准。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时,局长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犯罪是否危害到英国尤其是伦敦市的贸易或金融方面的利益;二是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失是否很大;三是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危害是否严重;四是是否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五是是否属于一种新型的欺诈种类。

  反重大欺诈局成立以来,查办的比较有名的案件有Guinness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啤酒公司,Guinness Plc)案,该公司在收购酿酒公司(the Distillers)时涉嫌以其自身的资金提供秘密赔偿金给那些支持投标的人。1990年,该公司的总裁和三名被告人被判有罪。还有英国航空防御系有限责任公司(British Aerospace Defence Systems Ltd)案,该公司与坦桑尼亚政府签订提供雷达防御系统的合同,在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曾向当地一名中间商的两家公司共支付了1200多万英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与坦桑尼亚政府的合同谈判。因这笔款项的不当支付,该公司最终被英国皇家刑事法院判处3000万英镑罚款,同时还向反重大欺诈局支付了22.5万英镑。

  反重大欺诈局的案件线索除自身直接发现外,主要依靠举报或由警察部门、皇家检察总署、英国犯罪情报机构及自治团体等提供。由于反重大欺诈局自身查办的案件中有65%具有国际背景,而且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欺诈、贿赂等腐败犯罪的重要途径,自1995年2月起,该局可以协助外国侦查机关对重大欺诈案件进行调查。《2010年贿赂法》实施后,反重大欺诈局就成了该法的主要执行者。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