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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之痛

消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之痛
韩冰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近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采取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以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从实践来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绝大多数被拆迁方与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矛盾在于征地拆迁的补偿不公,而在补偿不公的背后,往往又隐藏着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以及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消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之痛,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扩大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预防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首先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的制定颁布,秉持了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平衡了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具有规范拆迁强化补偿的重要特点,是我国当前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因此,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可以有效预防强制征地拆迁以及其中极端事件的发生。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条例》没有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作出规定。对此,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条例》的精神执行。在征地拆迁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与滞后,是矛盾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还需抓紧对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依据作出修改。
   其次,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条例》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地方政府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利益、巨额拆迁资金的运作等因素,都易诱发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应强化对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在决策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形成公开透明、监管到位的工作管理机制,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与行为失范。
   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方面,应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征地拆迁案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对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应按通知要求重点查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此,《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通知也明确了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的几种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将征地拆迁过程看作权力、权利和利益的一场博弈,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关是选择与民争利抑或是为民谋利、服务便民,无疑是能否消解强制征地拆迁之痛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从《条例》与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政府已表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各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依法严肃处理。(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