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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惩戒的种类、原则、程序相关措施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16类必须应予惩戒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出现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十六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予以惩戒。
  二是明确了惩戒必须遵循的原则。惩戒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惩戒幅度要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实施惩戒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是明确了惩戒必须与年度考核及工资待遇挂钩。公务员受开除以下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的公务员,在羁押期间,应当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以及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养、行政拘留的公务员,在受处罚期间,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
  四是明确了惩戒必须履行备案程序。受处分公务员所在单位需携带处理意见文件和“公务员惩戒通知单”到公务员管理、财政、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