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推出新规治理“卡腐败”等问题
多部门推出新规治理“卡腐败”等问题
新规组合拳 治理“卡腐败”
治理“卡腐败”,限额加实名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预付卡(包括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日常使用的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等。近年来,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预付卡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卡腐败”等问题并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的积极作用,防范利用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特定预付卡需实名。《管理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除公交卡外,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管理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三)禁止用信用卡购卡充值。《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本条规定旨在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
(四)预付卡仅可用于特定用途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缴纳公共事业费;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严守三原则,降低“卡风险”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就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根据文件要求,今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商业卡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定义与范围。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商业卡办法》规定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在列表范围以外的行业不适用《商业卡办法》。
(二)购卡三原则:限额、实名、非现金。《商业卡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资金存管防风险。《商业卡办法》规定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商业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商业卡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商业卡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与投诉的方式,以及不同违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发卡企业违反《商业卡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