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原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洪宝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洪宝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1年4月,我室根据群众举报,经委领导同意,对原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洪宝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查。2011年5月4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洪宝福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5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查,在2005年至2011年初期间,洪宝福利用担任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和合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对外出租以及国有资产破产清算、重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6000元。 (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