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一审被判1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一审被判13年
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副厅级)李建军受贿案一审有了结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将其受贿所得15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其先后担任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设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请托人吴某某等7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吴某某所送21万元及价值5.4万元的5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火炬接力纪念章;李某某所送37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尼克服1件;李某某所送20万元;高某所送26万元;王某某所送购玉款7万元;江某所送购玉款3万元;赵某某所送30万元及5万元消费卡一张。以上款物合计人民币155.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及其家属已退回全部赃款。
庭审时,被告人李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过程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认为自己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身患多种疾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李建军的辩护人提出,李建军收受吴某某等4人钱款中有35万元无具体请托事项,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此外,李建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属于自首,综合以上因素请求法院对李建军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人,非法收受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企业负责人所送款物,且吴某某、高某等行贿人也均证实之所以给李建军送款、送物,是想取得李建军的关照,对此,李建军也应当明知,其非法收受款、物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此外,纪检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纪检部门是在掌握李建军涉嫌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和金币事实的情况下对其立案调查,李建军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李建军的行为尚不构成自首。但鉴于李建军能主动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