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邮政局一高管一审被判刑七年
银川市邮政局一高管一审被判刑七年
日前,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决银川市邮政局原电子商务局局长朱某有期徒刑七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时任银川市邮政局户外广告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朱某,代表市邮政局与宁夏自立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自立升公司)签订楼体户外广告牌发布合同,约定由自立升公司使用市邮政局所属的银川市民族北街2号邮政大厦正面圆弧发布广告一年,费用21万元。后银川市邮政局决定将该业务置换成贺卡业务,朱某又代表邮政局与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自立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游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自立升公司委托市邮政局制作信封7000枚,总价21万元。朱某与游某某约定实际付款9万元,但未向银川市邮政局及其主管领导和财务处报告,同时继续与自立升汽车销售公司履行圆弧广告合同。
2010年1月4日,自立升公司向银川市邮政局支付广告费21万元,被计入奥立升公司订制贺卡的收入,账面反映贺卡收入未形成欠费。2010年3月24日,朱某打电话向游某某催要订制贺卡的费用,游某某安排公司职员李某某向朱某提供的本人账户汇款9万元,朱某随后用该款购买股票供个人牟利。在审理过程中,朱某委托其亲属退赔赃款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军在担任银川邮政户外广告公司经理,银川邮政电子商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被告人朱军退赔犯罪所得财产人民币9万元。(记者张涛)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