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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局一原副队长犯受贿罪获刑10年

 
中山市工商局一原副队长犯受贿罪获刑10年

 
  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李文健因收受贿赂,昨天在中山市“三打”案件集中宣判大会上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昨天的集中宣判大会同时还宣判了中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原副队长董杰等共5件商业贿赂案件,最高的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案件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1月,董杰在担任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队长期间,利用其查处市场中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家企业经营者贿赂35宗,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996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件二
  2007年8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文健利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冯国驹请托,同意将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两条港澳流动渔船按非法入境流动渔船处理,并交由船主领回,后收受冯国驹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此外,被告人李文健还收受走私分子方国容贿送的港币60000元,对方国容等人的走私行为予以关照。2007年年底至2008年3月,被告人李文健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并分管情报处、海上缉私处期间,明知走私分子方国容在江门海关关区管辖范围内进行海上走私,为徇私情,非但未组织行动查处,反而告诫方国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记录,以免被严惩,并向方国容透露江门海关侦办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李文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记者幸琦昕、胡迪 通讯员张忠诚、李志金、胡友亮)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