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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国企公务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贪污 12人均获刑

 
江西2国企公务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贪污 12人均获刑 

 
 
  二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十名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二名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窃取国有财物,贪污数额自45600元至15600元不等。经江西省德兴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2012年4月28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而另十一人也已于2011年11月4日,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至此,该案所涉十二人均被绳之以法。
  2010年10月,吴某找到原在中国黄金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保卫部工作过的黄某,请求黄某到金山矿业保卫部疏通关系,让值守的巡逻队员放其进矿洞偷矿,并承诺每次偷矿之后从中给予黄某3000元的分成,黄某表示同意。此后,黄某联系到金山矿业保卫部巡逻队副队长徐某,商定由徐某安排巡逻队员放人进入矿洞偷矿,每次放人偷矿由黄某给予徐某2500元。随后,吴某又找到周某等五人告知以上情况后邀周某等五人一起参与偷矿,周某等五人同意。六人遂商定,偷矿后所得的销赃款扣除每次给予保卫部的3000元后由大家平分。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夜间,徐某伙同金山矿业保卫部巡逻队队员章某先后七次应黄某的请求,安排值守的巡逻队员打开金山矿业162号矿洞的门锁,黄某每次及时向吴某转达此类信息,吴某等六人则先后共七次进入该矿洞,偷得金矿后销赃得款总计达34000元。其间,吴某先后分给黄某21000元,黄某则将其中的17500元分给了徐某。
  2010年下半年,徐某到德兴市花桥镇揭某开的游戏机店里玩,经揭某提议并与徐某初步商定,由徐某放其进入矿洞偷矿,揭某给予分成。徐某在与章某商量后,答应了揭某的提议并商定每次放揭某等人进矿洞偷矿后,揭某从中给予徐某分成2500元。此后,揭某先后找到郭某、金某告知告知以上情况后邀请郭、金二人一起参与偷矿,郭、金二人同意。三人商定,每次偷矿给予保卫部的2500元分成款由三人平摊,偷矿销赃所得款由三人平分。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的夜间,徐某伙同章某先后七次安排值守的巡逻队员为揭某打开金山矿业162号矿洞的门锁,任由揭某等三人先后七次进入该矿洞,揭某等三人偷得金矿后销赃得款总计达15600元。
  以上吴某、揭某等人偷得金矿后的销赃总额为49600元,其中交给徐某的赃款共计30000余元,徐某个人留下12000元后将剩余的21500元交给了章某,章某个人留下11000元后又将剩余赃款分给了当班值守矿洞的巡逻队员。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章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金山矿业保卫部巡逻队副队长及值守看管该矿162号矿洞的职务便利,与黄某、吴某等十人内外勾结,伙同窃取国有财物占为己有。以上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并依法对该十二人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