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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矿局原副巡视员杨有明案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9年

新疆地矿局原副巡视员杨有明案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9年 

  记者13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自治区地矿局原副巡视员杨有明伙同王新民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杨有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08年5月,杨有明伙同他人将价值1288万元的41套公寓予以隐匿。此外杨有明还被指控存在546万元受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杨有明担任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局长期间,在收购三亚临海大厦过程中,伙同王新民将所收购的临海大厦中的41套公寓予以隐匿,价值人民币1288万余元。随后,王新民将其中38套房产变卖,杨有明分得赃款571万余元,另有3套落在杨指定的人名下,价值63万余元。
  检察机关除了指控杨有明贪污公款外还查明,2003年至2006年间,杨有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546万元的贿赂。杨有明在被自治区纪委立案调查并实施“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违纪违法所得赃款及孳息1820.4713万元上缴。
  杨有明的同伙王新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记者隋云雁、见习记者杨萍)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