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华东石油局副厂长梁克宾因受贿被判刑
原华东石油局副厂长梁克宾因受贿被判刑
明明是张三借款,却由李四归还。这明显违背常理的还款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猫腻?2012年1月16日,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查办的原华东石油局装备制造总厂副厂长梁克宾受贿案,在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梁克宾将在铁窗中度过十年零六个月的漫长岁月。
如山账册寻突破
2011年3月26日,广陵区检察院收到了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原华东石油局扬州装备制造总厂(下称石油装备厂)副厂长梁克宾将其他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占为己有。广陵区检察院侦查人员随即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石油装备厂及梁克宾的情况。得悉,梁克宾分管此厂采购、销售工作多年。梁克宾在企业改制后成立了华远石油装备公司,自任董事长。
在对线索评估时,大家一致认为,国有企业的采购、销售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故该线索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此线索也有明显缺陷,即举报内容很笼统,几乎没有任何具体事件。
财务账册是经济活动的载体,掩饰得再巧妙的经济犯罪也会在账册中留下蛛丝马迹。本着这一思路,检察官把侦查重点转移到了石油装备厂档案室中,2003年到2008年间近两百册积满灰尘的财务账册上。
起初,检察官们面对小山似的账册,也有过无从下手的感觉。但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们认为,销售员通常会以借款的形式预支业务费用,有了销售提成后再予以冲销,梁克宾将其他销售员的提成款占为己有,很可能在借款账上有所反映。
于是,检察官们将这六年的借款情况作为查账目标,按照时间顺序逐笔核对与分析。可是,当这堆“小山”卸去了一大半时,也就是当检察官们翻阅完了2007年的凭证后,仍未发现明显的可疑之处。
就在检察官们失望之时,突然,在2008年6月2日一份记账凭证的摘要栏中,看到了这样一句话:“杨林报费用冲张锋借款10万元”,后面附了一张收款收据。
通过前面的查账,他们已经知道杨林和张锋都是石油装备厂的销售员。为什么杨林报费用不冲销自己的借款,而冲别人的借款呢?这一蹊跷现象引起了大家的重视。在随后的查账中,他们又发现了三笔类似情况:一笔是2008年7月18日,杨林还卢娟借款7.86万元;另一笔是2007年3月1日,胡光还梁克宾借款2.8万元;还有一笔是2008年6月6日,胡光还张锋借款1万元。
张贷李还另有因
检察官们决定先接触上述账目所涉的几名销售员。当杨林被找到广陵区检察院时,检察官像聊家常似的,询问了石油装备厂改制后他的工作与生活情况。这使他很快在心理上产生了认同。检察官适时向他出示了2008年6月2日和7月18日的两份还款凭证。
杨林仔细看了看凭证,十分清楚地回忆起了当时的情况:“石油装备厂的销售员实行费用大包干制,也就是先预支销售费用,货款回笼后按照比例提成,冲销预支费用后节余归己。早在2006年,梁克宾就对我说,让我从业务提成中拿一点给他。2008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又对我讲,你账上有钱,帮张锋冲10万元账吧。当时我就知道,这钱实际是给梁克宾的。到了7月,他带我到财务室,让我在卢娟写的一张7万多元的借款条上签字,之后的冲账手续是梁克宾做的。”
当检察官问及他为何答应梁克宾的要求时,他苦笑着说:“梁克宾是我直接领导,我拿提成费需要他签字,不答应他,这日子就没法混了。”
杨林的证词使这牛头不对马嘴的还款过程渐渐明晰,但梁克宾为何让杨林把钱还到张锋、卢娟账上?这钱是否真如杨林所说,进了梁克宾的口袋呢?
检察官随即找到了张锋与卢娟,他们一致讲述,梁克宾虽身为副厂长,但自己也在做一些销售业务。为避人耳目,梁克宾将预支的业务费用挂在了张、卢名下。
要求手下的销售员为自己偿还借款,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显然,梁克宾的行为符合索贿特征。事实与性质已明,检察官决定与梁克宾正面交锋。
他的辩解不能成立
2011年4月12日,梁克宾被带到了广陵区检察院。面对检察官出示的四张凭证,梁克宾拒不认罪。他列举三条理由,辩称与自己毫无关系,更不构成索贿。其一,款非他所借,也非他所还,即从头到尾都没他的事;其二,即使销售员认为是替他还款,他在2008年7月初就已担任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冲销7.86万元时,他已不具备石油装备厂副厂长的身份;其三,他为了维护杨林、胡光、张锋三名销售员对外的业务关系,曾花了不少费用,付出了领导职责以外的劳动,从三人业务提成中分得一部分,也是应该的。
针对他的辩解,检察官们又进一步地展开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梁克宾的银行卡对账单,走访了近十名证人,并向前述三名销售员再次核实梁克宾为其花费业务费的情况。
结果,所有证词均证明,梁克宾虽然没有具体经办借款、还款之事,但挂谁的账、谁还款都是在他的授意之下完成的。同时,其银行卡对账单清楚地显示,2008年1月25日,卡中转入10万元,与石油装备厂财务账中张锋借款时间吻合。
同时,证人及华东石油局的人事任免文件证明,石油装备厂于2009年2月才被注销,梁克宾让销售员为其冲销借款时,仍然具有该厂副厂长的身份。此外,他也没有为销售员支付过任何业务费用。
据此,广陵区检察院认为,梁克宾的个人借款能够被冲销,实际上是他利用了自己职务的威慑力,他的辩解不能成立。
2011年11月29日,拒不供述自己罪行的梁克宾被广陵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诉至广陵区法院。法院根据充分的证人证言和不容辩驳的财务记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梁克宾不服,提出上诉,但扬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梁克宾精心设下受贿烟障,非但没能迷惑住检察官的眼睛,反倒把自己送进了高墙。(作者:梅静 彭玉成)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