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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振宇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振宇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7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振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11年12月份,南通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振宇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鉴于其问题比较严重,涉嫌违法犯罪,2012年1月11日,南通市纪委决定将其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2012年7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认定:振宇于2004年至2011年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受让、土地转让、土地租用、征地拆迁、矛盾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876608.27元。鉴于振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故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尔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