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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副所长帮违法者造假逃避处罚

工商所副所长帮违法者造假逃避处罚
“内鬼”一人打通全部行政处罚审核程序凸显制度漏洞 

 
    关注理由
    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原则,秉持法律赋予的权力,依靠特定强制手段对社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责,甚至帮助违法者规避监督管理以谋取私利,就会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良序。《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徐州市就出现了这样一起行政执法人员帮助违法者规避监管以谋取私利的新型渎职侵权案例。
    □视点关注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总货值高达781679.18元的一批电缆,本应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其最低罚款数额达390839.59元。
    但这批数量巨大的不合格电缆,却被业务精通的“内鬼”利用制度和管理环节上的种种漏洞,内外勾结企图“通关”。最终,因露出马脚被追究刑责。
    10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下达了刑事判决书。当地一名工商所副所长冯禾(化名)与江苏某电缆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朱三水(化名),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下达后,两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庭审是在大法庭进行的,整整进行了三个半小时。”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彬,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参加检察工作10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渎职侵权案件。
    规避处罚“内鬼”出招
    今年1月,冯禾刚刚任职徐州市某工商所副所长。两个月后,他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随即被批准逮捕。涉罪案情牵出两年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2010年3月,负责江苏某电缆公司在徐州地区销售的业务员朱三水,找到在工商所经济检查中队担任科员的冯禾,二人商议如何规避处罚,将不合格电缆顺利地供给采购方。
    朱三水在徐州地区从事经销电缆业务多年,他经销的电缆曾因质量问题多次受到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的处罚,而眼下即将出手的这批电缆数量巨大,质量未必合格,一旦被处罚,势必亏损严重。
    朱三水结识冯禾,常有交往,既缘于二人说得来、互相欣赏,更看重冯禾熟悉业务,在一线执法多年,经验丰富。
    朱三水将冯禾约到一家茶楼,此先已通话讲明需求。冯禾思索后提出方案:可由工商部门对朱三水代理经销的电缆先行查封,在适当时机出示相关文件,质监人员就不会再对其电缆进行查处了。
    冯禾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商部门“暂扣(查封)财物通知书”。这张空白的法律文书上已经盖好了色泽鲜红的工商部门公章。接着,冯禾依照朱三水拿出的一张电缆订货单,在那张空白的“暂扣(查封)财物通知书”上填写了查封内容。然后,冯禾再拿出一张空白的“暂扣(查封)财物清单”,挑出订货单上部分电缆的规格和型号填写在清单上的空白栏里。
    冯禾叮嘱朱三水,一旦遇到质监人员检查并提出查封时,要出示那张“暂扣(查封)财物清单”,届时先把日期和执法人员姓名填上,并以“一事不再罚”的理由拒绝配合检查,但不能把这份清单交给检查人员,出示后要及时销毁。 
    假造文件以一变三
    2010年4月1日,徐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依据群众举报前往某施工工地现场,对江苏某电缆公司提供的两种规格的电缆进行抽查。身为电缆供应商的朱三水赶到工地,手持一张盖有公章的纸,声称工商部门已经查处过这批电缆,拒绝了质监人员查阅其手中文件的请求后,他匆匆离开现场。
    质监人员继续对工地上的电缆进行抽查取样。15天后,相关检验报告认定抽查的两种规格电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质监部门立即查封了4月1日抽查的两种规格的电缆,同时又抽查另外三种规格的电缆送检,检测结论同样认定这些电缆全都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质监部门再行查封时,由于工地负责人不配合,现场无人证明,后三种电缆的查封工作未能完成。徐州市质监局就此频频联络电缆供货方,而该公司声称工商部门已经处理过此事。
    电缆供货方应质监局要求传真一份由徐州工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载明,工商部门对这家电缆公司的罚款高达近50万元。当质监局拿着这份传真登门请工商部门辨识真伪时,只拿到一份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有意思的是:对照传真件与复印件,质监局发现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工商部门出具,其文号、执法代码、查封电缆型号和数量完全相同。但蹊跷在于:每种电缆单价不同、货值金额不同——传真件上的罚款数额近50万元,复印件上的罚款数额却不足5万元。
    “同一文号,哪能内容不同呢?”
    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春玉对记者说:“两份文件必有一假。”
    旁听法庭审理,人们详细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犯罪内情:
    冯禾与朱三水在工商部门未进行任何实际查处的情况下,就质监局查处的同批次不合格电缆,伪造工商部门于2010年3月30日做出查处的案件材料,隐瞒实情,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内部审核,制作出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的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处罚货值为98591.5元、罚款金额为49500元,此份文件归入工商执法案卷以应付查阅。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请托一方的支出,冯禾在未经正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以被处罚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决定分期缴纳罚款,将该电缆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余下的29500元列为缓交处理。截至案发,该电缆公司亦未缴纳。
    几乎在同一时间,冯禾又制作一份与工商执法归档案卷同一文号而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标明处罚货值为98591.5元,而罚款金额却变为20000元,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接受处罚的电缆公司通过银行向国库缴纳罚金的手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冯禾再制作一份与工商执法归档案卷同一文号而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货值为509460元、罚款金额为495000元,该文件提供给请托他“摆平”质监局的那家电缆公司,并由该公司将此传真件发给徐州市质监局,以造成工商部门对该电缆公司处以高额罚款的假象。
   自作聪明自毁前程
    在操作此事过程中,冯禾收受了请托方提供的10000元现金及烟、酒、茶、紫砂壶等财物,还受邀赴宜兴游玩数日。
    冯禾今年37岁,1999年从国内一所全日制大学行政法专业毕业后进入徐州工商部门。截至今年3月,他在这一部门工作13年,其个人履历显示:2007年1月,冯禾在徐州市某工商所经济检查中队担任科员,4年后调至另一工商所出任经济检查中队中队长。今年1月,冯禾升任该工商所副所长。
    显而易见,冯禾以多年积累的学识、经验和才干,得到了所在机关领导的信任和赏识。尽管冯禾向办案人员表示了真诚的忏悔,但令旁听庭审人员困惑的是:冯禾在此案中怎能凭一己之力顺顺当当地操作了整个行政处罚程序,而各个执法环节均无人严格把关。
    在查阅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提供的案卷时,记者看到冯禾制作的“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案卷”复印件,其中逐项填写着办案单位、立卷人、归档时间、归档号、立案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询问笔录、现场电缆照片、检验报告(少部分)检验日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等繁杂证据。
    倘若不解真相,完全可将此视为规范办案的一本案卷文书。
10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向徐州市工商管理局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来自检察机关的郑重建议是,“针对行政执法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将落实责任分解到人,使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人抓、有人管,出了问题有人负责,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从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记者杜萌 通讯员张敬礼 王成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