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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糊涂贪污公款 戴罪立功获免刑罚

 
一时糊涂贪污公款 戴罪立功获免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 (韦群玲) 2012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韦珍贪污职业培训补助款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韦珍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至2009年间,大化瑶族自治县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服务中心)与江南乡的黄某签订联合培训协议,约定由黄某代就业服务中心对江南乡的富余劳动力进行摩托维修技能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按相关标准给黄某支付职业培训补贴。黄某完成培训工作后,多次向凌某(已故)提供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供凌某到就业服务中心为其报账使用,领取应得的职业培训补贴。凌某每次收到黄某提供的名单后,先由他对名单进行“处理”,后把经过“处理”的名单交给被告人韦珍签字,然后再持已经被告人韦珍签字的名单到就业服务中心报账。被告人韦珍明知经过凌某“处理”的名单中掺有未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仍在上面签署了“以上人员属实”的意见。黄某、凌某和被告人韦珍在领得虚报的职业培训补助款后对该赃款进行了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韦珍以退赃的名义将21350元人民币退到案件侦办单位的赃款专户。
  2011年元月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珍进行询问,了解就业服务中心在培训中的有关贪腐案时,韦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本县某乡劳动保障所所长覃某有虚列培训人员名单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重要线索,并劝告覃某投案自首,使覃某贪污一案得以侦破。
  本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由黄某提供的经过凌某“处理”的培训人员名单中,掺有未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却仍利用职务之便,在名单上签署“以上人员属实”的意见,使经过其本人签字的名单成为虚列培训人员以骗取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工具,过后又亲自领取了虚列培训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参与分配了骗取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珍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其次,被告人韦珍对本案贪污犯罪行为的发生起辅助作用,故认定被告人韦珍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韦珍在侦查机关就其他案件进行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犯罪的线索,过后还劝告他人投案自首,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珍又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该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