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夫妻档”腐败现象
警惕“夫妻档”腐败现象
杨伟东
杨伟东
夫妻和家庭原本应是恩爱、幸福的象征,夫妻之间的互相支持、帮助可以形成强大的合力。然而,夫妻这一特殊关系一旦与贪欲结缘,也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不仅会导致家庭的破裂,更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易善玲腐败案所暴露出的“夫妻档”腐败并非个例,也是近年来腐败行为呈现的一种新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警惕。
“夫妻档”腐败并不是一种严格的用语,而是指夫妻之间利用一方或双方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家庭谋取私利的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第一,对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破坏力很强。如果说官员个人的腐败属于“单兵作战”,是个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利,“夫妻档”腐败特别是发展升级的家庭式腐败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腐败,它以给家庭谋利为目的,运用家庭关系作掩盖,通过相互勾结、支持等多样形态,依靠合力进行腐败。因此,这一腐败形式具有动力充足、持续时间长、成本低、收益大等特点,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力很强。
第二,容易造成其他官员乃至公众的心理不平衡。“夫妻档”腐败不仅仅是为官员个人谋利,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有权全家受益”,“夫妻档”腐败很容易成为家庭致富的“样板”,为其他官员所效仿和攀比。
第三,增加腐败的查处难度。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也是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夫妻和家庭很容易成为坚实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夫妻联手腐败,其利益就会高度一致,没有信任障碍,沟通充分便利,保密性和隐蔽性极强,因此这类腐败往往周期较长且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夫妻或家庭成员很容易结成攻守同盟,互相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的查办带来很大难度。
鉴于“夫妻档”腐败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类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严格执行现有防止和打击“夫妻档”腐败行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的防范和追究力度,出台了不少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夫妻间的任职回避,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等亲属谋取利益,限制官员配偶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将包括配偶在内的近亲属扩大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等,这些举措对抑制“夫妻档”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应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其次,紧紧抓住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这一关键。腐败的本质在于滥用权力,给予权力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道。“夫妻档”腐败虽然是公共权力被私用的泛化或扩大化,但它并未超越官员滥用权力这一本质属性,而是传统的官员个体腐败这一典型腐败形态的变体,只是形态较为复杂而已。因此,治理“夫妻档”腐败的根本之策,必须回归到权力制约这一源头之上,将官员个人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严格制约其权力行使,不给官员本人和通过家庭成员滥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
再次,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相对于其他腐败形式,“夫妻档”腐败或家庭式腐败的特点在于配偶及家庭成员涉足、染指或影响官员个人权力的行使。治理“夫妻档”腐败,应着力于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让家庭成员远离公共权力。
最后,强化家庭廉政教育。“夫妻档”腐败行为的增多表明,廉政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官员本人,而应扩展到家庭成员。家庭可以成为幸福的载体,也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家庭廉政教育应从“妻廉夫祸少,家廉幸事多”这一朴素型、情感型教育入手,直击人心,力求实效。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夫妻档”腐败并不是一种严格的用语,而是指夫妻之间利用一方或双方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家庭谋取私利的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第一,对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破坏力很强。如果说官员个人的腐败属于“单兵作战”,是个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利,“夫妻档”腐败特别是发展升级的家庭式腐败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腐败,它以给家庭谋利为目的,运用家庭关系作掩盖,通过相互勾结、支持等多样形态,依靠合力进行腐败。因此,这一腐败形式具有动力充足、持续时间长、成本低、收益大等特点,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力很强。
第二,容易造成其他官员乃至公众的心理不平衡。“夫妻档”腐败不仅仅是为官员个人谋利,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有权全家受益”,“夫妻档”腐败很容易成为家庭致富的“样板”,为其他官员所效仿和攀比。
第三,增加腐败的查处难度。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也是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夫妻和家庭很容易成为坚实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夫妻联手腐败,其利益就会高度一致,没有信任障碍,沟通充分便利,保密性和隐蔽性极强,因此这类腐败往往周期较长且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夫妻或家庭成员很容易结成攻守同盟,互相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的查办带来很大难度。
鉴于“夫妻档”腐败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类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严格执行现有防止和打击“夫妻档”腐败行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的防范和追究力度,出台了不少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夫妻间的任职回避,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等亲属谋取利益,限制官员配偶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将包括配偶在内的近亲属扩大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等,这些举措对抑制“夫妻档”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应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其次,紧紧抓住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这一关键。腐败的本质在于滥用权力,给予权力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道。“夫妻档”腐败虽然是公共权力被私用的泛化或扩大化,但它并未超越官员滥用权力这一本质属性,而是传统的官员个体腐败这一典型腐败形态的变体,只是形态较为复杂而已。因此,治理“夫妻档”腐败的根本之策,必须回归到权力制约这一源头之上,将官员个人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严格制约其权力行使,不给官员本人和通过家庭成员滥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
再次,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相对于其他腐败形式,“夫妻档”腐败或家庭式腐败的特点在于配偶及家庭成员涉足、染指或影响官员个人权力的行使。治理“夫妻档”腐败,应着力于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让家庭成员远离公共权力。
最后,强化家庭廉政教育。“夫妻档”腐败行为的增多表明,廉政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官员本人,而应扩展到家庭成员。家庭可以成为幸福的载体,也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家庭廉政教育应从“妻廉夫祸少,家廉幸事多”这一朴素型、情感型教育入手,直击人心,力求实效。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