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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种“腐败中介”

警惕一种“腐败中介” 
栾吟之

  原本,“中介”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组织,专门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却在办案中发现,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之间出现共谋腐败的现象,部分中介沦为 “腐败中介”,成为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受贿的“灰色通道”。
  市检察院预防处透露,2008年至今,本市查办此类案件86件96人,其中受贿案件54件、贪污案件12件、行贿案件12件、挪用公款案件4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3件、单位行贿案件1件,集中在招商引资、资产管理、医药卫生、劳动保障、金融信贷、行政执法、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房地产、科技项目资金补贴等“热门”领域。
  从86案中分析,“腐败中介”有三大共性。其一,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利用与特定政府管理部门的密切关系,搭建贿赂通道。有的中介机构本身从行政机关分离或者事业单位转化而来,有的中介组织人员曾经有国家机关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相关业务,很容易打通环节违规操作,这些“权钱交易”大多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比如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为使住宅房工程项目通过规划部门的验收审核,利用原先在规划系统工作时积累的人脉关系,向有关人员行贿,还篡改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使该项目通过审核。
  其二,代理性和信息性中介组织往往“主导”行贿,把国家工作人员拖下水。比如海关工作人员曹某利用自己负责受理出口报关单证的申报、对报关单证和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对有关商品进行布控查验等职务便利,采用不查验或少查验的方式,为相关业务单位在出口报关业务中牟取利益,使所报关的货物违反海关出口规定顺利过关,由此多次非法收受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给与的贿赂款共计187.8万余元。
  其三,某些中介组织在国企改制中隐匿或帮助他人隐匿国有资产进行贪污。一些资产评估、审计等鉴证性中介组织在资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中少数利用其专业素能侵吞或帮助他人侵吞国有资产,谋取私利。比如一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得到国企改制中的 “咨询服务”业务、让所负责的企业快速获批,与有关国资监管部门负责人事先密谋,采用虚假投资入股、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向这名负责人行贿106万元。
  不难看出,这些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些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改制而来,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他们利用熟悉业务流程和信息垄断的优势,为权钱交易穿针引线,成为腐败重要推手。此外,中介市场尚不成熟规范,缺乏有力监督,客观上导致了某些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案件,防止“腐败中介”趋势蔓延,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定中介行业规范等做法,从源头上堵住犯罪蔓延趋势。规范中介组织应该从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通过提高设立中介组织的门槛、出台中介人员资格认定,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和信用评级制度,理顺登记机关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等做法,促进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健康发展。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