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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长受贿被判无期的警示意义

监狱管理局长受贿被判无期的警示意义
倪洋军

  12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刘万清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宣判。刘万清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他违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上缴国库。
  身为司法干部、监狱管理部门的领导,不好好地教育管理好班子成员及下属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不深刻警醒狱中人员失去自由的悲惨,反而腐败堕落、受贿渎职,不但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而且也为其他党员干部敲响了沉重的警钟,给人以无尽警示。
  知法犯法何等猖狂。按理来说,刘万清作为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受党培养教育多年,应该懂得法律、熟悉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刘万清却知法犯法,在其位不谋其政,利用职务之便,疯狂为自己敛财贪财,亵渎、践踏了法律,让人怵目惊心。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干部队伍中,一些官员虽然嘴上说得头头是道、文中写得津津乐道,但实际行动、为官执政中,却视法律为儿戏,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任凭权力张狂、私欲膨胀。党纪条规、法律规范,成了某些官员用来说道的“口头令”,并没有真正起到规范作用。将法律武器、管理职能,交给这样的人,怎能让人放心。
  行贿受贿何其普遍。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是犯罪。尤其是成天与司法工作、监狱管理打交道的干部,更加应该知道这一点。然而,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以及由其牵出的原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却利用职务之便,游走在犯罪的边缘,直接将“黑手”插在基建工程、人事调整、监外执行等管辖之内的工作中,大肆行贿受贿,全然没有犯罪感和耻辱感,实在让人痛心疾首。权钱的交易、官场的争斗、利益的争夺,充斥在这个社会里、官场上,不但玷污了很多人的灵魂,更使得一些人对违法犯罪到了近乎麻木的地步。看来,净化社会和政治土壤,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时候。
  反腐教育何须进监。常常听说、看到一些地方,动不动就将干部职工带到监狱中去接受警示教育、反腐教育,而那些进行“现身说法”的服刑贪官们,也常常会声情并茂、声泪俱下,痛陈自己的贪腐史、忏悔自己不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深感人身自由的弥足珍贵。而没想到的是,居然监狱,也不是完完全全的一块净土,甚至有些地方还更加肮脏、更加黑暗、更加腐败。刘万清以及其下属的腐败堕落,彻底颠覆了监狱这一“反腐课堂”,也告诫我们反腐败,必须在制度执行上下功夫,必须在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对“一把手”分权制、“三公消费”预算公开、招投标阳光运作、控制裸官把握重权等措施方面动真碰硬,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付腐败体系,才是反腐之根本,反腐何须进监狱,说得再动听,没有实际行动,都是自我娱乐。
  钱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无需贪念,也不能贪念。因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这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秉公执法、廉洁从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是做人做官之根本。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看淡名利,要时刻提醒自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命”也是人民群众给的,珍惜生命,必须用好权力。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