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事故赔偿亟须明确规范
公车私用事故赔偿亟须明确规范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车私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包括张文新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事后,张文新之子起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索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昆明市东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34万余元。
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强烈争议。3月26日《人民日报》刊载报道称,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正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报道援引多名法律专家对于此案的解读,他们观点各异,莫衷一是。
此案确实让人纠结。一方面,公车私用本是违规行为,发生车祸后还要“倒打一耙”索要赔偿,于情于理不合,纳税人成了比窦娥还冤的冤大头;另一方面,应当承认,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公车管理上存在疏漏,违规借车给张文新私用,对于车祸发生似有间接过错,一审法院正是依此作出判决。
每一起争议案件都应成为改进制度和完善法令的契机,这起公车私用案给公车管理敲响了警钟,对于公车有偿私用,以及公车私用发生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有必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范。
公车私用本被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和单位打起了公车有偿私用的擦边球。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在收取燃油费的情况下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属于“人之常情”,并称“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工作人员使用”。实际上,去年广州市两会也曾传出开放公车有偿私用的消息,收费标准拟定为每公里1.5元至1.7元,低于广州市出租车运价,一度引起舆论强烈质疑。公车有偿私用违背了“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而且,党政机关岂能干汽车租赁公司的营生?所以,应该像禁止公车无偿私用那样明令禁止公车有偿私用,同时,公车有偿使用说明一些单位的公车太多,需要缩减。
即使明令禁止,有偿或无偿、被单位批准或没被批准的公车私用仍会存在,那么,公车私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怎样处理和赔偿?必须看到,公车不同于私家车,法律上允许私家车借用,但公车私用为相关规定所禁止;私家车的所有人(出借人)是某个具体人,公车的所有人则是一个单位,追根溯源,公车的所有人其实是纳税人。鉴于公车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宜对公车私用与私车借用一视同仁,而应对公车私用事故处理和赔偿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公车私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这样,既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也可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
此外,对于单位领导批准的公车私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公车私用竟然成了“人之常情”,让人匪夷所思,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显然没有正视问题的病根并吸取教训,更没有打算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反而一再强调借车符合程序和规定。原因无他,只因出事的是公车,埋单的是纳税人。如果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其过错也在于相关领导违规批准公车私用,他理应为自己的过错埋单。
公车私用现象一时无法杜绝,发生交通事故总是难免,因此,以此案为契机,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进行完善,遏制公车私用并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这是有关方面亟须要做的一件事。(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