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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没办事”再难开脱

收钱没办事”再难开脱 
 袁浩 

  针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据4月25日《羊城晚报》)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般理解,官员如果不是主动索取他人财物,而是被动或放任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于是现实当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便成了很多贪官可以钻的空子。
  那么,“收钱没办事”真的可以成为贪官们为自己巧妙受贿的有效辩解吗?当然不能。实际上,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为政清廉、廉洁从政的制度,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义务。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应当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现实中很多行贿人送财物往往并不是要求受贿人当即兑现请托,而是考虑到受贿人大权在握,行贿时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远期投资。而受贿人对于送财物者的意图当然十分清楚,虽未明确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虽然与典型的“当即兑现”进行的贿赂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仍然是“以权力为支点的特殊交易”。
  因此,最高法下发指导案例,作出“收钱没办事一样算受贿”的规定,折射了法律实践的进步,既体现了对受贿罪认定的政治伦理要求,也顺应了民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那些企图以“收钱没办事”为自己开脱的贪官们、准贪官们当以此为戒,莫存侥幸之心。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