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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高,不意味着对错误和腐败就有了免疫力

 
官高,不意味着对错误和腐败就有了免疫力
方工

  
  党政机关中的高级官员是治党治国的中坚力量,其中绝大多数人扎实贯彻执政为民宗旨,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勤政廉政恪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起到了榜样作用,得到公众真心拥护。但是,高官中也存在各种错误思想行为,特别是腐败分子的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这种状况既说明对高官的监督十分必要,也说明监督制度和机制还需完善。上个世纪90年代,犯受贿罪的山东省泰安市委原书记胡建学曾说:“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能管了。”一个厅级贪官如此,级别更高的贪官就更不用说了。如今,如何有效监督高官仍是难题。而如果高官还是一把手,则监督的难度就更大。这个问题不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就不完整,而且会严重影响党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历史和现实都说明高官腐败的可能性也很高
  
  解决对高官有效监督的问题必须纠正一个认识误区,即迷信高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高于常人,人品一定优秀,自律一定严格,决策一定正确。这种认识的存在,固然有党与政府公信力及绝大部分高官素质都较高的因素,也不排除有长期公民意识缺乏和高官普遍与公众距离较远,同时对高官的正面宣传多,直接批评少,左右了公众认知的因素。但是,根据官员级别高低判断其出现错误或腐败可能性的思维,本质上是变相的官本位意识,不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实践上的正当性。应当明确,对高官自律的能力不能迷信,对高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不能低估,必须清醒、理性、实事求是地认识这个问题。

  在我们党的革命斗争史中,党的高级领导人经受不住考验而叛变,从早期的主要领导者向忠发开始,时有发生。解放战争时期,当时的重庆市委书记刘国定、副书记冉益智,被敌人抓捕后马上成为叛徒,出卖了组织和大量同志。有鉴于此,被敌人关押在重庆“白公馆”的革命先烈,对党组织提出了“狱中八条意见”,其中就有“注意防止高级领导成员的腐化”、“对上级领导也不要迷信”、“注意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济、恋爱、生活作风问题”等内容。在新中国建立后,“意见”的现实意义丝毫不减,因为党内依然还存在高官腐化变质的问题,“三反”就处理过一些人。至于在十年动乱中,一些高官胡作非为,犯下祸国殃民严重罪行的事实,更是生动的证明。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高官腐败让人触目惊心。据历年全国人代会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资料粗略统计,进入新世纪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达70余人,涉案数额最高达上亿元。同时,由于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体制、机制不完善,许多贪官长期潜伏。《法制晚报》曾分析,1991年至2004年审判后经媒体公开的200个典型腐败案例中,60%的贪官潜伏期都在5年以上。如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自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开始卖官,潜伏10余年。腐败分子在被查处前,都给人以正面的形象,所以边腐边升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在一些高官中,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义、迷恋特权、作风霸道、工作漂浮、惯于折腾等不良倾向。因此,现实说明迷信高官,既不利于公务人员队伍建设,纠正不良倾向,也容易对处于潜伏期、边腐边升的腐败分子失去警惕性。
  
  迷信高官,制度设置就会产生缺陷
  
  少数腐败的高官当然代表不了队伍的主流,但是却可以印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即没有受到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势必会被滥用的客观规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高官也不是完人,对错误和腐败没有天生的免疫力,他们同样有怕艰苦爱享受的人性弱点,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心灵同样会沾染污秽,心里同样会希图侥幸,行为同样会滥用权力。很多党员干部之所以能够坚持清正廉洁,是坚持道德修养的结果。而道德修养水平与工作年限、经验、能力乃至级别无关。年轻的雷锋虽然在后者与高官无法相比,但道德修养水平却与腐败高官有天壤之别,是所有高官学习的榜样。可见,就道德修养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优势。迷信高官,客观上会强化高官虚幻的道德优越感,淡化加强道德修养的压力感,不利于高官认识和克服自己的人性缺陷。

  用制度约束监督权力,才能实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目标,使权为民所用。列宁曾经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如果存有迷信高官的心理,制度设置就会产生缺陷,制度执行就会出现缺口,民主监督就会形成对下不对上,而使监督制度的完整性、全面性、普适性和严肃性受到破坏。
  
  必须树立监督高官的正确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应该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

  监督高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公仆,公民对官员实施严格的监督,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因为高官手中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能否正确行使权力,直接影响公众福祉,公众当然不能不管,官高权重影响大,那么公众就越应关心。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解放思想,摆脱迷信高官的思维,树立和强化官民人格平等观念。在监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员都没有例外,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约束监督公共权力,既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体现。

  加强监督有利于维护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对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好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公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促使国家机关改进工作,防止失误、错误,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高、效果好。而迷信高官,会使公众没有动力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难以产生积极的监督行为,于是就给随意行使权力提供了方便,必然有损国家机关工作质量,造成权威削弱的后果。事实上,加强对高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权力损害人民利益的错误或腐败犯罪行为,可以保障国家机关为民、清廉和公正的执政活动,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国家机关的权威。所以,破除迷信高官意识与维护国家机关权威,二者目标一致,没有矛盾之处。

  对高官的迷信不等于尊重。我们要建设的是人们互相尊重、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基于人格平等和支持为民执政的认识,尊重高官不但正当而且必要。正确看待权力,平等对待高官,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道德义务,支持、服从国家机关正当的公务活动,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包括监督官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职权,避免犯错甚至犯罪,才真正体现出尊重。相反,以为高官高人一等,陷入迷信放弃监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则既损害了公民的尊严和正当权利,也扭曲了高官应有的形象,并不是真正的尊重,而是对人对己都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高官对公众迷信自己的现象沾沾自喜,而不习惯不甘心公众以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和监督自己,那么,就说明其认识水平确实需要提高,更证明监督确实必要。

  自律需要他律的支持。自律和监督制度的他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自律可以完善和落实他律,但也需要他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废。强调自律不等于可以轻视他律,强化他律并不否定自律的意义。所以,不能因高官严格自律就放松制度监督,否则,会使高官长期置身制度之外不受约束和监督,造成自律防线的失守。实现制度他律的效果,必须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缩小高官与公众的距离。高官用权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具有重大的直接影响,应属公众人物,因此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例如家庭财产、人员状况等理应公开。

  树立正确观念,破除迷信高官的思想束缚,有利于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完善和落实管用的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