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不可泛道德化
行政执法行为不可泛道德化
游伟
游伟
昨日,《法制日报》声音版就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顾某通过网络下载多达95部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被前郭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后经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复议,认定前郭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当,决定当即予以撤销一事发表了评论《处罚下载黄片者与法无凭》,从法律上分析了公安机关处罚的不当之处。但笔者以为,此案更需要反思的是至今依然弥漫于社会尤其是执法机关的“泛道德化”思想。
所谓的“泛道德化”思想,也就是善于在道德主义的口号之下,以高标准的“主流道德”去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并将不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概而视为洪水猛兽,非以法律予以严厉的制裁而不足。这就导致了公共权力尤其是执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的扩大化倾向,使得公民私人生活和自由的空间变得日益狭小,甚至直接侵害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利。
事实上,公共权力的“泛道德化”是国家公权滥用的一种表现,最终不仅不能起到提升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作用,还会使民众对行政执法权乃至整个国家权力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出现普遍同情“被惩罚者”的情绪,难以实现除恶扬善的成效。即便是属于伦理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也应当更多地通过持续道德教化、不断提升修养和加强主流道德倡导的方式去加以正面引导,其过程是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式的,国家法律和执法行为尤应保持审慎、克制的立场,绝对不可轻举妄动。
就涉及色情乃至淫秽物品而言,在尚无证据证明“营利”、“传播”目的状况下的下载、储存、观看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应该仍然属于无实际被害人(也就是不直接危害社会利益)的“个人空间”范围。加之它又涉及个人兴趣、偏好及社会可能存在对其行为做道德倾向等方面评价的问题,因此,同样应当界定为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个人隐私”的范畴,他人不可轻易粗暴干预或者公开予以披露,更不能随意动用公权进行具有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追诉性的介入。
由此,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毅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确实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自由权的正视与维护,也是及时制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公民私人行为的一种正确行动。
当然,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泛道德化”思想的执法冲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重演,从法律技术层面上有必要进一步对相关执法依据的含义作出更为严格的界定,即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所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的“复制”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以营利、传播为目的的下载、备份储存等行为。只有转变观念和明确界限“双管齐下”,才能使执法活动不逾越法律的边界,才能真正使公民的私人空间和隐私权受到切实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