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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履历造假频发处罚不妨更严点儿

 
干部履历造假频发处罚不妨更严点儿
 
李曙明

  7月16日《新京报》报道,一些地方相继爆出干部给年龄“整容”事件,如山西河津住建局局长薛新民数次年龄造假、山西临县女干部招工年龄造假等。对少数人来说,年龄就像弹簧一样伸缩自如,时而加几岁、时而减几岁……
  上世纪80年代,作家谌容写过一篇小说《减去十岁》:一个“减去十岁”的红头文件,让各年龄段的干部内心躁动,折射了当时的世风和社会心理。而二十多年后,现实有时比作家虚构还要离谱。比如薛新民,组织部门在查阅他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后发现,其在户口登记、升迁等4份文件中,分别填报了4种不同的出生日期,即1960年、1963年、1967年和1969年。
  除了年龄造假,工龄、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等都是常见造假方式。尽管造假的是极少数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了自己利益公然造假,这种人一旦升上去,还有他不敢干的事儿吗?”这种逻辑未必百分百正确,却反映了公众的一种心态:将管理社会的权力交给弄虚作假的人,他们不放心。
  造假屡禁不止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总结,我想从造假者承受代价的角度说一说。在我看来,不少时候有关部门对造假者的处理失之过宽。
  还拿薛新民来说。早在2010年担任镇党委书记期间,其造假的事实即被组织部门确认,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仅仅一年多后的今年2月,他又被任命为住建局局长。直到6月初,局长职务才被免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个官员都能像他这样持续得到舆论“关照”。“如果没有舆论关注……”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造假者铤而走险,目的是通过造假获取更大利益。而遏制造假冲动,就需要让他们付出比所得更高的代价。对造假者宽容,对潜在造假者来说是一种鼓励。
  造假情节有轻有重,我不赞成网上“造假即开除”的极端观点。但造假者承受怎样的代价才算“罚当其罪”,却值得研究: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包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弄虚作假的人,还具备“良好的品行”吗?从最严格意义上说,造假的人已不满足当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包括“(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改一次年龄,就是对领导、公众的一次“误导、欺骗”,他们还配做公务员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2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我不赞同“造假即开除”,但同样应防止无论造假情节多严重造假者都能“全身而退”。有关部门应对“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作出必要解释。考虑到造假屡禁不止,考虑到公众对此的痛恨,处罚不妨更严点儿。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