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借款”不还还“恶人告状”获刑10年引人深思
贪官“借款”不还还“恶人告状”获刑10年引人深思
谢启东
谢启东
45岁的郭杰原是重庆市璧山县某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主要负责辖区的公路管理工作。从表面上看来,郭杰工作认真负责,他常去辖区的公路建设工地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而实际上,他的监督只是一个手段,目的却是故意找茬,为的是捞点好处费。然而等到有承建方让他还钱时,他却不认账了,并贼喊捉贼,跑到璧山县纪委说,自己被承建方老板威胁了,需要保护,没想到一下子露了馅。郭杰在三年时间内共受贿29.5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1月29日《检察日报》)
读罢此消息,又一次体会到了古话“恶人先告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真正含义。负责辖区公路管理工作的郭杰,常去辖区的公路建设工地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其目的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表面上向公路承建方老板“借钱”,而实际上就没有要还钱的意思,实为索取。当公路承建方老板因赚钱不多要他还钱时,郭杰竟不认帐,还“恶人先告状”,跑到璧山县纪委反映: 自己在监管一公路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了他人的威胁和恐吓。
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总归是事实,郭杰不择手段向公路承建方老板“借钱”不还的事实,在办案人员锐利的目光下,他那种借工作之名索取钱财的“借款”只能暴露无遗。
现实中,我们也有不少的腐败分子打着“借钱”的幌子,向工程老板借钱,心里却打着自己的“小九九”,以为这样就能够蒙混过关。特不知,这只是“自欺欺人”。如,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力向受益人郭绍益“借款”16.5万元;重庆忠县涂井乡原乡长马春光就在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后“打借条”。可见,这种“明借索贿”的腐败,当引起高度警惕。
郭杰“借款”不还还“恶人告状”获刑10年的案例,再次警示我们:“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无论你耍什么手段,无论你怎么聪明,做事怎么小心,只要你违法犯罪,就会留下蛛丝马迹,就会被捉,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