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队长何以畏权畏势不畏法
城管队长何以畏权畏势不畏法
周陈华
周陈华
广州一名城管队长王宝林任职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2万元、黄金制品500克,日前分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案件时,王宝林说:“行贿人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行贿,这些中间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话,得罪不起。”(《新快报》11月19日)
城管队长王宝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虽然其声称受贿有“被迫”的成分,但这种辩解丝毫不能改变其构成贿赂犯罪的定性,在法律面前更是苍白无力,也不会博得公众的任何同情。然而,王宝林的话外之音还是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面对贿赂,王宝林存在收与不收两个选项,也同时意味着两种后果:收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不收则得罪有权有势之人,就会被穿小鞋、靠边站,如果已有腐败把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王宝林在法律与权势之间,宁可选择违背法律,也不得罪权势,固然有贪欲膨胀的因素,但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权衡。因为前者尚有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而后者的影响却是立竿见影,直接关系到仕途甚至自由。这充分暴露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更突显了权力缺乏必要制约时释放出的巨大负能量。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甚至可以拒绝执行。但现实中官员往往不敢得罪有权势的领导,甚至还要违反原则与之保持一致。越界的权力对内使得法律规定的组织原则“空转”,对外则被竞相寻租,由此带来的官商勾结又进一步加剧了腐败。
实践证明,权力超越法律不仅仅让法律丧失权威,也会使官员在现实利益和上级权力面前“软骨”,经受不住权力考验的同时也顶不住来自更高权力的压力。
在法治社会,无论是规范官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上下级间的关系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而遏制权力的肆意妄为更需要以健全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构建。法律不仅要制裁官员,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官员。只有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促进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才能从根本上抵制和消除某些官员畏权畏势不畏法的逆流。
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