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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审理质量经得起检验——坚持换位思考 恪守“质疑、纠偏、核查”理念


“三方换位思考法”,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实践中针对审理环节总结的一种工作方法,是指审理人员对移送审理的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和程序进行审理时,先以假想“律师身份”对涉嫌违纪人进行无错、轻错的辩护思维,再以假想“检察官身份”对涉嫌违纪人进行有错、重错的公诉思维,最终以假想“法官身份”对涉嫌违纪人进行审判思维。案件审理只有始终恪守“质疑、纠偏、核查”的理念,才能确保审理质量过硬,审理意见经得起检验。

辩护思维“质疑”

辩护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纪律审查的审理环节中,由于和司法体制、制度设计不同,律师不能参与辩护活动,但审理人员可以用辩护思维进行审理,要为涉嫌违纪人从无错、轻错等角度进行辨析审理。

那么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体现辩护思维呢?其关键在于疑错从无的指导思想,具体来说有两点:第一是对实体方面进行质疑,第二是对程序方面进行质疑。

以律师的眼光审阅案卷,其特点在于尽力查找有利于涉嫌违纪人的事实材料及证据,体现出审理公平性、公正性。审理人员审阅案卷时,一是实体方面审查侧重点在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到位、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细节上挖掘涉嫌违纪人员的违纪动机主观恶意性是否较少,是否系初犯或从犯、胁从犯,是否有主动交代或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等从轻或减轻法定情节,是否有较轻酌定情节如一贯表现良好等,是否存在轻错定重错情形,等等。二是程序方面审查侧重点在于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着眼点在于办案程序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超期审查,是否侵害涉嫌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调查人员是否符合回避条件,办案手续是否完备,涉嫌违纪人员是否见过错误事实材料,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经有关领导指示同意移送审理,等等。

公诉思维“纠偏”

此时,审理人员的工作思维应从辩护思维转入到第二个阶段的公诉思维审查案件,准确把握与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党纪政纪条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审查着重点在于涉嫌违纪人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必须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首先是审查涉嫌违纪人的违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这里的“违纪事实”,是指影响定性处理的违纪事实,包括:一、确定涉嫌违纪人实施的行为是违纪,而不是一般轻微的违规行为的事实。二、确定涉嫌违纪人是否负党纪责任或者免除党纪责任的事实。比如涉嫌违纪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涉嫌违纪人是否为预备党员等。三、确定对涉嫌违纪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事实。

其次是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到位。证据确实,是对证据本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违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违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内在存在相互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违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依纪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

最后是其行为危害性是否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依照党纪政纪规定,涉嫌违纪人实施了某种违纪行为,并非一定要负党纪政纪责任,有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形。因此,审理人员在审理时还必须排除掉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形。

审判思维“核查”

审理人员还应以审判思维做最后的核查。即结合与涉嫌违纪人谈话,对已调查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核,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谈话,审理人员可从中发现其他问题和疑点。对涉嫌违纪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进行分析和辨别,正确区分是属于客观事实、正当权利,还是属于无理取闹。如有必要还需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切实保障涉嫌违纪人的合法权利。

在查明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审理人员在案件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前,应对案件作出正确定性。如果审理人员定性错误,将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在案件提交给纪委常委(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时,审理人员应如实、详细地汇报案件审理情况,既要汇报确认的错误事实,也要汇报无法确认的错误事实及理由;要汇报已核实的证据材料,也要汇报存在矛盾的证据;同时,详细地汇报相关说明,包括与前期调查人员认定的不同定性和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和手续上的问题。(李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