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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收”竟盯上农民“救命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医院是一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02年整编当地3家医疗机构设立,由于医疗点分散、管理混乱、人才流失等原因,经营效益一直不好,员工福利待遇低,人心不稳。2011年起,担任院长的甘俊爱打起了套取新农合资金为医院“创收”的主意。
为了所谓的单位“效益”、个人“福利”,甘俊爱指使科室医生开具假处方、伪造病历,通过虚构入院手续、虚列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套取的金额由医院与相应造假科室以2∶8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效益”挂钩式的分配模式,极大地刺激了各相关科室人员大肆造假,侵占新农合资金的行为。
延平区纪委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2月至2012年底,延平区医院共套取新农合资金人民币1825696.3元,并将这些钱以绩效工资、补贴等名义私分给各科室医务人员,其中甘俊爱个人分得人民币11.35万元。
2014年12月,包括甘俊爱在内的5名医院负责人被判刑。甘俊爱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延平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开除其公职。

党纪政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提供: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纪委 绘画:张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