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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另一种“牟私”行为

——对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营利活动”的问题研究

近年来,在基层纪委查处的一些涉及经济问题的腐败案件中,有一类问题应当引起重视,那就是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牟取私利。

基层干部虽然职位不高,却拥有许多实权,直接管理着一方事务,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力从事营利活动,牟取私利。这类问题一般比较隐蔽,表面上不会与群众发生直接利益冲突,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却涉及基层干部行使权力能否做到公平公正,是否会与民争利、以权牟私,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基层干部参与营利活动的表现种种

以亲属名义经商办企业。在职权范围内,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开办相关经营性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提供一定的信息和便利,或直接帮助亲属承揽业务,增加经营收入,自己从中分得利益。如某市农机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某在任职期间,以其妻子的名义与其表弟、妹夫等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农机设备公司,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农机局组织的农机推广活动中,将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向农民进行重点推广和宣传,并按照销售台数,在公司领取报酬。

与他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出资与他人合伙开设公司,有的就单一项目与他人合伙,然后利用职务便利,承揽项目,共同牟利。如某市教育局电教馆原馆长谌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资与他人合伙多次参与教育系统课桌椅采购项目,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入股管理对象的经营项目。利用职务之便,入股管理对象的经营性组织,在平时经营活动中,利用职权为管理对象提供便利,给予照顾,获得超额的分红。如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叶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资10万元入股管辖内的一网吧,几年获利数十万元。更有甚者,少数权力较大的部门干部直接以“入干股”的方式,为管理对象提供“帮助或保护”,获得分红。

私自在企业中兼职。有的基层干部私自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企业牟利,自己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如某镇水管站副站长谢某在该镇土地整理项目中既担任甲方施工现场代表,又在施工方兼职按月领取报酬。

亲属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有的领导干部让自己的亲属到管辖范围内的营利性组织任职,在需要时,利用职权通过亲属帮助营利性组织牟取利益,然后收取好处费。如某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为其侄子谋得某投资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一职,在该公司开办运营期间,李某还以隐蔽的方式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基层干部以权参与经营活动的各种手段

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的经营性活动,为获得最大利益,参与者会充分利用自己的职权,采取不同手段,为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内部信息。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内部信息,第一时间向与自己利益相关对象提供,以形成信息优势,提升营利竞争力。有的是在本单位项目对外招标时,以这种信息优势承揽项目;有的是新出台政策时,获得政策性优势,赚取利益。

设置排他规则。在招投标项目中,制定招标文件时,利用职务制定一些有利于与自己利益相关对象的条件,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从而获得项目。或者在制定影响经济行为的政策中,设置一些门槛,让利益相关方获得最大利益。

利用职务影响承揽项目。主要是向下属单位、其他部门和管理对象打招呼,要求提供便利,让利益相关方承揽业务。有的还用管理事项跟打招呼对象做利益交换,用权换利。权力较大的还会直接确定项目承接方。

低投入高回报。利用职权与利益相关方做交换,名义上是正常投资,但实际上以较低的投入甚至不投入,获得较高收益。

借用资质承揽项目。在管辖范围内有较高收益的项目时,采取与他人合伙借用相关资质参与项目的竞争,结合其他方式承揽项目,获得收益。

弄虚作假。主要是利用手中权力和熟悉的业务知识,帮助利益相关方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在审批、参与竞争过程中蒙混过关。

导致查处难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暴露出的违纪手段也逐步向隐蔽化、边缘化的方向转变,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精于此道,千方百计钻法律、纪律、政策的空子,与法纪打“擦边球”,牟取所谓“合理、合法”利益,如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并不表现为直接贪占,而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牟取利益等。而相对于日趋隐蔽的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匮乏,尤其遇到涉及工程、财税等新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力量就寸步难行,这些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能力不足的短板,亟待加强。

形式隐蔽,发现有难度。这类问题表面上一般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营活动,违规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都是在暗地里进行,除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会知道其中的问题。所以举报的比较少,或者举报的内容不详实,导致问题很难发现。

手段狡诈,取证有难度。这类行为都是暗箱操作,与利益相关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违纪对象一般不会留下直接证据。言证方面,其他当事人不会主动作证;书证方面,违纪对象一般不会在重要文书上签字署名,其他书证在一些经营组织中也很容易被隐毁,很难取得比较全面、直接的证据。

行为复杂,定性有难度。为规避纪律规定,有的并不经商办企业,也不参与经营活动,而是以投资的形式获取收益,特别是在非企业的经营组织中投资入股,或者投资购买房地产经营。这些在党政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资金往来也是鱼目混珠,使违纪获利数额很难准确计算。对于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也没有参考依据。这些都给违纪问题的准确定性造成难度,导致处理畸轻畸重。另外,对拥有一定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此类问题,处理依据也很不充分。

防治利用职权经营谋利的对策建议

强化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习近平总书记说:“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当官。”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正确的权力观教育,让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摒弃当官发财的想法;加强法纪教育,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遵纪守法,不可一心规避党纪法规约束、寻找制度漏洞,以公权牟私利,与民争利,发不义之财。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这样的行为必会受到党纪甚至国法的惩处。

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进一步深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了领导干部要报告重大事项外,对于具有管理职能、审批职能、执法监督职能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报告个人及配偶、子女的收入、投资、房产等情况。同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报告事项的核查工作,应报未报、报告不真实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性。

建立与利益相关的核查制度。建立管理对象重要信息库,收集注册信息、人员信息、奖惩信息和重大项目信息等。在行政管理中对照信息库,实行回避制度,与管理对象有关系的干部要回避。对在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结果,如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奖励补贴、行政处罚等结果,实行核查制度,重点核查相关单位与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发现存在以职务影响结果的,取消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大惩处问责力度。要把这类案件作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与民争利的重要案件查处。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鼓励利益相关方或冲突方举报问题、提供线索,发现问题,就要深入查处。要强化上一级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出现问题的,还要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检察、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同查处,既处理人,又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进一步完善纪律处分条例,细化处分类型,增强纪律的刚性和惩罚性。

(作者魏尚艳系湖北省仙桃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