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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律审查中——“先处理后移送”体现“挺纪在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力度,其中,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后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纪检监察机关通常采取“先移送后处理”的方式,即先由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发现涉嫌犯罪后就某个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再将已查实的问题和未查实的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司法机关履行完法律程序,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决定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判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这种“先移送后处理”方式有时也会带来如下问题:

一是纪律审查的党纪特点不突出。部分涉刑案件久拖不决,党纪政纪处理滞后,使得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一定时期内仍保留了其原来享有的待遇,如党员身份、工资、考核、评职等,对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党员干部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致使其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等方面及时有效的惩治。二是教育和警示作用相对较弱。这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党员干部中会造成强烈的震动和影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处分时,时隔已久,由于不能及时处理到位,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相对减弱,社会效果相对较差。三是处分影响期延长。如出现涉刑案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或是不起诉决定后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其处分影响期相对延长了,容易出现纪律执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另外,由于涉刑案件的处理要求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纪律,审批的不及时也可能耽搁案件的处理执行时间。

针对以上问题,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刑案件及时、准确地进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案件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采取“先处理后移送”的方式,切实规范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工作,即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先期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经法律程序作出司法判决。

“先处理后移送”的纪律审查模式好处显而易见:

一是提高对涉刑案件执纪处理能力。涉刑案件的办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突破、办案协调、事实证据、违纪行为定性、适用法纪、量纪处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公正执纪、肃贪反腐的实战能力与水平,需要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二是强化案件查审之间的配合监督。案情复杂的涉刑案件经过调查部门初核后,审理部门可以将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审查,掌握案件是否符合违纪立案条件、是否涉嫌犯罪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在纪委常委会决定立案的同时启动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等必经程序,可以促进检查部门更加重视全面收集证据,形成查审协力负责案件质量的良好氛围。三是促进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调查、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与公安或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保持联系,相互提供案件线索和反馈处理情况,做好党纪政纪处理与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避免党政纪处分决定与未来法院判决结论相冲突。四是增强社会效果和警示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职党员干部审查违纪违法问题,尤其是在对其立案审查后及时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般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震动和警示意义更大,宣传教育作用也更明显。同时,及时给予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也保证了执纪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公正的执纪形象。

(靳西红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