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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综合效果——建立完善解除处分考察公示机制


解除处分,是指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对其受到的行政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过程。

在解除处分过程中,从严把握解除处分的条件,客观公正地评价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为处分决定机关正确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是发挥案件审理惩教功能、增强纪律审查综合效果的重要体现。

因此,从进一步规范解除处分程序,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完善解除处分考察公示机制,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规范解除处分考察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是考察公示的范围。凡是需要解除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组织实施,参与考察公示人员不少于规定人数。二是考察公示的内容。处分期满至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前,对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违纪性质、处分档次、处分时间、处分期限、拟解除行政处分及接受监督渠道等事项。三是考察公示的地点、时间和方式。考察公示地点均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方式,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信访举报事项、效能告诫和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核。四是考察公示结果的运用。考察公示结束后,考察人员要根据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意见、考察公示结果及回访教育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报告,经案件审定后,分别作出按期解除、暂不解除、重新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充分发挥解除处分考察公示的作用及效果

规范解除处分程序。解除处分考察公示,不仅依据所在单位的意见,更重要的是依据考察公示结果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为正确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克服仅通过审核材料就予以解除处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扩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过去,由于行政处分后受宣布范围的限制,受处分人员受处分后,所在单位宣布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并不知情。通过解除处分考察公示,可以保障处分宣布范围以外人员的知情权和对受处分人员的监督权,使审理人员能够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为正确评价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提供更为客观的依据。

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处分也是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关心和帮助的具体表现。过去,部分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报送材料,使得审核、提交会议研究、制作文件等环节的时间延长,致使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时间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形象。解除处分考察公示,以建立解除处分登记台账的形式,提醒审理人员时刻注意处分期满时间,尽可能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同时,也增强了解除处分工作的公开力度,维护了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增强案件审理的惩教功能。解除处分考察公示既是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再教育的过程,也是对他人进行警示教育的良好形式。考察人员在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时,通过简要介绍案情,以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教育、警示身边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也借解除处分考察公示的机会,教育所有人员,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几项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

要使解除处分考察公示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在考察公示期间探索实行民主测评。可以借鉴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做法,在解除处分考察公示期间增加民主测评环节,通过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测评会议,对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平常表现、廉洁自律、是否同意按期解除等方面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受处分人悔改表现的真实度。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解除处分程序规定,未经考察公示擅自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或组织,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重视解除处分的后续工作。后续工作包括未按期解除的跟踪管理、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解除处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对未按期解除处分的,实行跟踪管理,待符合条件适时予以解除。对按期解除处分的,及时按送达范围将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对解除处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机制,为他们重新焕发工作热情解除后顾之忧。(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