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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纪委如何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以“协同之策”破除“宽软之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着力突出“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就区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面对当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受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日益增加的情况,一些地方出现了同体监督难、聚焦中心工作不够,以及纪律审查力量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导致其纪律审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区县纪委仍然存在纪律审查工作不到位现象

同体监督难,重要问题线索做不到真查实办。一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还没有完全落实,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还不够有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还是以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为主。二是有的区县派驻纪检组的人员编制、人事关系等仍然由驻在部门统一管理,工作中没有“派”的权威,不能很好地做到与区县纪委“一条心”。三是区县一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产生和管理机制制约了监督责任的履行。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相当比例是原地提拔使用或者长期在本单位工作,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基本上与所在单位是一体,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对问题线索处置、开展纪律审查影响较大。

聚焦中心工作不够导致纪检监察力量结构性失衡。面对深化“三转”要求,一些区县纪委仍然没能很好地把力量投入到纪律审查工作当中,转职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一些地方通过机构改革和议事协调机构清理,人员力量已经实现向办案一线倾斜,但真正熟悉案件业务的人员却不多,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此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仍然普遍存在聚焦中心工作不够的现象,一些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现在虽然不再兼职其他工作,但抓监督执纪工作招数不多,力不从心,不知道怎样去干。这就导致出现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总数不少但办案力量明显不足的情况,纪检监察人员力量呈结构性失衡。

区县纪委应在“整合”上下功夫、在“协同”上做文章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区县一级纪律审查工作,除了进一步深化“三转”,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外,探索建立协同合成办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不失为破解基层纪律审查力量不足的好方法。

实行异地交叉办案。专项办案组组长和组员不固定,在对交办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实行异地交叉办案,案发单位(地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参加涉及本单位(本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办,不得过问和干涉专项办案组的办案工作。

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经区县纪委授权的专项办案组组长为案件主办人,牵头负责交办问题线索的查办工作,除按规定请示汇报外,在授权范围内对案件查办负全责,并对查办结果终身负责。专项办案组组长和组员不脱离本职岗位,仍然承担本单位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做到统筹兼顾。

建立纪检监察室联系团组机制。根据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室的职能定位,建立纪检监察室联系团组机制,区县所辖乡镇街道和区县直单位随机划分团组,由各纪检监察室分别对应联系,负责团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遵守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团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督促指导。

建立协同合成办案工作机制。在纪检监察室联系团组的基础上,每个团组组建一个协同合成办案组,承担本团组范围内各单位党员干部纪律审查任务,并由上级纪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分工指导。成立区县纪委协同合成办案工作领导小组,从区级层面统筹全区纪律审查工作。

实行重点案件专项审查。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区县纪委对重点案件实行专项审查,从各团组协同合成办案组中抽取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办案组,负责重点问题线索的初核和立案调查工作。专项审查要做到“一案一授权”,具体职责包括:根据授权制定初核方案,完成交办问题线索的初核工作,根据区县纪委常委会决定开展立案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负责移送审理和司法机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作者武克系北京市怀柔区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