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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思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案双查”制度提出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但与此同时,“一案双查”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境,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案双查”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要件宽泛。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其核心要件是“重大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较为抽象概括,在实践中如何判定这种情形容易出现主观随意的问题。有的把涉案金额作为硬指标,有的则以涉案人员级别、涉案人员数量作为追究标准,还有的以案件的负面影响程度作为认定条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容易出现同错不同罚、量纪不平衡等现象。二是厘清责任难。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当事人违纪背后的因素很多,错综复杂,在实践中要准确厘清具体责任很难,容易出现选择性追责、随意性追责的问题。三是准确追责难。在实践中,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不同的具体追责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准确量责,给予被问责人恰当的处理,防止畸轻畸重,在实践中是一个难题。四是追责力度偏软。部分地方在追究领导责任时,存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有的怕捅娄子、怕得罪人,不愿追责;有的即便追责也往往避重就轻,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象征性”地追责,隔靴搔痒,达不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真正把握运用好“一案双查”制度,有助于以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真正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标准和程序,正确把握和运用“一案双查”。

要强化责任追究的制度刚性。按照“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要求,开展纪律审查既要查处直接责任人,又要根据违纪问题的情节、性质和影响,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要准确解读,充分运用现有规定的制度依据。例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明确了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这些条款为我们开展“一案双查”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比照《规定》的相关条款来把握和运用。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增强制度操作性。实践中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一案双查”的制度设计。尤其要重点对“一案双查”的追责对象、追责情形、量责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应当细化适用情形,对纪律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归纳,尽可能制定细化的适用范围,增强“一案双查”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重大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核心要件做出具体解释,增强可操作性。

要强化监督,确保制度落实。按照“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一案双查”的监督指导,一旦发现应该追责而不追责,或者存在畸轻畸重等情形,要倒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要注重规范责任追究的提出,严格问责追责程序。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履职、正确履职。

(作者杨忠万系江西省崇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