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单位整改措施不能同一版本
近日,新华社党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2016年第1次会议,要求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巡视指出的问题要端正态度、明确认识并带头整改,不能用单位的整改措施代替个人的整改。
从理论上讲,“集体领导”语境下的班子成员,应当具有同等份额的话语权重和责任担当。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处于领导团队中的“核心”和“塔尖”位置,负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肩上的责任更重。但久而久之,一些人就觉得自己在单位权力最大,出现了把个人和单位等同的认识。反映到“巡视整改”上,就有可能产生以单位整改取代一把手整改的怪象。
新华社党组特意提出“不能用单位的整改措施代替个人的整改”的要求,无疑是区分和厘清了单位整体与一把手个体的明确边界,既有利于确保巡视整改的责任落实和富有成效,又能够助推“集体领导”概念回归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本来涵义。
不可否认,单位一把手的确具有拍板定案的话语权与决策权,但其毕竟只是集体领导中的“关键少数”,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或取代党组织。刻意漠视或过度放大“关键少数”的作用,都难免有失偏颇和有违公正。事实上,作为代表整体和反映全貌的单位整改,其范围触角应当涵盖班子成员的共有倾向和整体短板,侧重点当集中于用人导向、政策落实、制度践行等“集合”性内容。鉴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有机融合的客观现实,单位整改与一把手整改或不无重合、相近之处,但绝对不能是单位整改措施的复制和翻版。
身为领导班子中的“班长”,一把手的整改措施应当集中围绕履行“抓班子、带队伍、作决策、当表率”等重要职能和发挥“关键”性作用方面,认真对照党规党纪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务实反思短板、制定整改措施。即便是有涉及全局性的情况,也要从主要负责人的角度深挖在信仰、思想、作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并据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
个人整改措施和单位整改措施绝不能是同一版本。单位是单位的,个人是个人的,措施定准了,才能把问题改掉,把短板补齐,才能更好地带领大家一同前进。(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