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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事谈“杀猪分肉式”反腐要不得!



昨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该报记者调查发现,甘肃天水一位商人因行贿被羁押期间,千万财产被过户给了一些纪检官员。在反腐的大背景下,此事件令人震惊,有专家认为需要警惕这种“杀猪分肉式”的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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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非法处置”问题被诟病已久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金矿商人陈一超涉嫌行贿罪被调查,然而蹊跷的是,陈某还没被定罪,名下资产已陆续转入纪委干部、检察官之手。据该报记者调查,办案人员曾以扣押“非法所得”为由,要求陈某妻子转账汇款给纪委干部。实际上,不仅钱被转走了,陈某名下的豪车也遭转让过户

不论是纪委的自办的贪腐案件,还是移交公检法的刑事案件,财物的扣押与罚没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挪用、贪污、侵占涉案财物。有时候却是另一番景象——涉案财物成为“唐僧肉”,当事人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合法财物“有去无回”。

近些年,媒体报道多次揭露公检法截流涉案财物乱象。比如,本月初吉林的一个案件引发争议,商人牟某的公司因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50万元。但牟某发现,公安厅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罚没了2000多万元涉案款。如今十年过去,2000多万元下落不明,牟某始终没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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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地方纪委反腐违规明显

梳理《中国青年报》报道的细节,纪检监察干部违规反腐、巧取豪夺令人瞠目结舌。

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纪委办案调查对象一般是涉嫌贪腐的国家干部、党员。而商人陈某,既非官员也非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向国企负责人行贿,照理说,只要协助纪委进行调查即可,但其本人不仅被扣押200多天,财产也被以“非法所得”名义转出,是违规之一

即便陈某通过行贿获利,如果确实应收缴财物,也应该是经法院审理,依据事实定罪判决后再执行,纪委未移交法院审理就自行截流是违规之二

而按照纪委办案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涉案款物的管理要做到“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确定违纪所得的部分,必须上缴国库。案款流入纪检干部个人账户是违规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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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监守自盗”是一种“腐败转移”

法律界人士指出,“案款提留”制度是公检法机关“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动力所在。所谓“案款提留”制度,是指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与入库的罚没收入挂钩,换句话说,罚没收入越多,办案经费也越多。而这种情形在很多地方长期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曾撰文指出,办案机关在反腐侦查过程中通过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和财政返成,或者以多种名义向办案对象收取各种费用,成了反腐败领域中的一大特色,一些人将此称为“腐败的转移现象”

而涉及到反腐案件,通常先由纪委介入,纪委查清了案子后才由其他部门介入。在此过程中,纪委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无从了解。我们在“打虎”的通报里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收缴其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里的“收缴其违纪所得”含糊不清,如何界定违纪所得?到底收缴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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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反腐财物专项登记公示制度

权力应该得到制约与监督。针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乱象,去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其中不仅提到要厘清案涉案财物,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还要求“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将财物清单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

反腐不该止于官员落马,违纪违法所得追缴情况、使用情况都是民众关心的问题。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一套反腐财物专项登记公示制度,是用事实消除质疑,对民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