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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广东省委、省政府22日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

  《意见》的出台,给政商交往提供了一张“明白纸”,对规范政商“亲”“清”交往,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谈商色变两种错误倾向,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2014年2月,中央巡视组在向广东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突出,要求广东认真研究、加以整改。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抓紧研究解决官商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推动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省纪委、省监察厅经过1年多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组织起草了《意见》。

  《意见》共六章三十条,重点着眼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回答了为何制订《意见》;政商交往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形成有利于政商“亲”“清”交往的社会环境;怎样监督政商交往中的不“亲”、不“清”行为等问题。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主要有5个特点:一是立足解决问题。文件起草自始至终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戒正确而无用的条款,力求出台一条管用一条,着力破解“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或“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的问题。二是尽力列出交往清单。(记者/赵杨 通讯员/粤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