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从严整治“为官不为”行为,增强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5月2日,射阳县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办法》。
该办法所称“为官不为”行为,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会办事项、交办任务等,以各种理由不贯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职权范围内工作中怕担责任,敷衍应付,应当决策而不决策,或遇事推诿搪塞,对群众、企业提出的职责范围内合理事项不帮助解决,或对与履行职责相关事项不主动协调等情形的,认定为不作为行为,予以问责。
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推进不力,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规定时限标准等要求完成任务的;本镇区、本部门单位公开承诺的事项或与县委、县政府签定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上报的;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班子成员或分管范围工作人员有庸懒散慢推拖等行为,社会反映强烈等情形的,认定为慢作为行为,予以问责。
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或继续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规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前置条件、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不按程序执法,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乱检查、乱收费、乱评比,或工作中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情形的,认定乱作为行为,予以问责。
该办法所列应当问责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该办法还规定,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人员,重新任职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