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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四个一律不得”扎紧纪检监察干部“紧箍咒”

   近日,大丰区纪委印发关于《大丰区纪检监察干部“四个一律不得”》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准则,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为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夯实坚实基础。

   通知要求,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不得发表和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相违背的言论;一律不得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或违反安全办案纪律违规办案,跑风漏气、泄露办案秘密;一律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和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一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个一律不得”行为规范内容涵盖党的六大纪律,结合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新要求。”该委干部管理监督室主任朱政认为,“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和教育党员干部的干部,“己不正焉能正人”,对此,《通知》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不可为”的高压线,为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套上纪律的“紧箍咒”,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更严格地约束自我,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