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上权力“紧箍咒”莫让村官成“村霸”
在日前召开的河北省刑侦工作会议上,省公安厅刑侦局公布了一起典型的村霸案件。自2012年以来,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村主任孟某芬,组织家族成员,并纠集社会渣痞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职务侵占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孟某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网友称为“最牛村主任”、“洪兴十三妹”。2016年5月25日《新华网》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村干部涉黑案件达200余起。其中欺压百姓有之,贪污腐败有之;侵权霸财者有之。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七里庄村20人涉黑一案,仅村支书刘会民就受贿5270万元、一次性收取某房地产老板10公斤黄金;海南省海口市5名村干部利用协助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多万元;广东省在抓获一个以村主任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时,出动了700名特警······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反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往往忽视了广大农村基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而且‘权小位轻’,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在我国,尽管“村官”不是官,但“村官”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其权力不可小觑,“村官”腐败的危害性同样不可低估。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村官如此胆大妄为?村干部“涉黑”案件的产生,固然与村干部素质不高和村民民主意识不强有关,但缺乏监督和约束是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对村干部的监管一直游离于制度之外。村级组织作为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实行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基层村委会选举、程序、人事安排流于形式;同时,各级纪监部门跟进滞后。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监察”的规矩之箍也套不上。加之,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
内部监督走形式,社会监督跟不上,出现的弱监、虚监、空监现象,使村干部的权力制约机制薄弱,权力的行使处于自由状态。在不少地方的村官俨然成为一个“地头蛇”式的“土皇帝”、“山寨王”,仗着手中的一点权力嚣张跋扈,为非作歹,横行乡里,巧取豪夺,称霸一方。有的觉得自己高人一等,是“一方诸侯”,“我的地盘我做主”,动不动就与流氓勾结,强行侵占他人财产,欺行霸市;有的搞“一言堂”、“家长制”,大小事务全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民主管理流于了形式;有的“唯我独尊”,说不得碰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民殴打、恐吓打击报复……。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村级干部工作在农村业务经营的第一线,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带头人。作为党和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他们直接接触农民,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但一些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不但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给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打黑才能民心稳,民心稳才能图发展。对村官“涉黑”和腐败问题绝不能小视,反腐败绝不能“抓大放小”。要严把村官队伍的入口,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加大对村干部涉黑犯罪违法行为的惩处,打击背后的“保护伞”,消除群众举报和监督被打击报复的恐惧,保护和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村民的法治和民主观念教育,教会村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延伸和强化对村官的管理监督,真正让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落到实处,给村干部的权力戴上“紧箍咒”,让权力回归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