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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国土局长帮人揽活抽千万“油水”

制图/李晓军

“三年时间,他帮承包商揽活,按照‘分得四层利润’约定累计抽千万‘油水’。”“他收受地产老板赠送的汽车,并亲自挑选,还玩起了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腐败花招。”

他就是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原主席、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卢志刚。记者今天(5日)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卢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差额部分333.074575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查明,卢志刚在担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车价值109.219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1612.2193万元)。而且,卢志刚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0745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帮助承包商揽工程榨“油水”

1965年11月出生的卢志刚,系海南省文昌市人。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主席。2014年1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法院查明,卢志刚收受轿车、别墅及千万元巨款是其在担任县国土局“一把手”期间发生。在卢志刚的多起受贿事实中,仅通过帮人承揽工程项目便抽取676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的“油水”。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该县某补充耕地开垦项目、某水田整治项目、某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某农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承包人徐某佳为承揽上述项目,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周招畅给予关照,不久,徐某佳以海南琼山琼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名义承揽到该四个项目。

“为了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得到照顾,按照事先‘分得四层利润’的口头约定,先后15次送给卢志刚569万元人民币。”徐某佳告诉办案人员。其中,单笔最多一次性送给卢志刚1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亚奥公司为取得澄迈县国土局土地招拍挂出让代理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找到卢志刚帮忙。2011年间,亚奥公司取得了澄迈国土局多宗土地的招拍挂出让代理业务。为答谢卢志刚,2011年8月、10月,唐某先后两次送给卢志刚20万元、10万元。

与此同时,卢志刚还通过在工程项目承揽、招投标中提供帮助抽取“佣金”,先后收受海南中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平20万元人民币、海南天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泉20万元人民币、海南某软件园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至10万元人民币,还收受工程承包人潘某平、黄某川各10万元港币。

地产老板送来三辆高档轿车

记者了解到,卢志刚不但爱财、爱房,还爱车。在地产老总、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给他送高档小轿车时,卢志刚都是来者不拒、欣然接受。

卢志刚曾说,他一共收过地产老板赠送的三辆小轿车,两辆奥迪,一辆丰田皇冠,总价值大概110万元左右。有一辆奥迪自己用,其他两辆都是亲戚朋友在用。

2008年,符某通过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承揽了澄迈国土局新建办公大楼地质钻探等项目。2009年某天,符某向卢志刚提出送其一辆轿车,卢志刚同意并承诺日后把相关钻探工程项目交给符某承揽。2009年10月,卢志刚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价值37.19万元的奥迪轿车。

2011年,海南文某公司办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一宗115亩用地手续,拟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张某武(已病逝)负责办理该宗用地的相关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为尽快办理手续,张某武找到卢志刚帮忙,并约定送一辆车给他。

2011年6月,卢志刚再次到海口市亲自选购了一辆奥迪轿车,张某武通知公司出纳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0446万元。然后,卢志刚前妻余某的弟媳吴某办理了提车、上牌手续,该车一直由余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12月29日,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根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34.9847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送给卢志刚。

记者在法庭上获悉,卢志刚通过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还先后收受海南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女欧元70万元、澄迈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舜60万元人民币、海南信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礼20万元人民币、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波20万元人民币、海南新某房地产公司股东陈某彬1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300余万财产来源自己说不清

法院查明,卢志刚于1986年7月参加工作。自1986年7月至2013年11月,卢志刚的财产总额折合1979.129094万元。

其中,扣押在案的财产折合1964.787万元,包括现金1349.99万元、欧元26万元、港币35万元、美元2万元;轿车三辆,共计109.2193万元;海口市天伦誉海湾小区A9-1103房、文昌清澜高隆湾海拓小区B5座1607房、澄迈金江半山花苑C栋1803房的房产三套,共计250.6477万元;

截至案发时,未被扣押的卢志刚银行账户余额14.342094万元。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人民币92.39363万元、支出总额58.558411万元和已查实的受贿金额1612.2193万元外,尚有333.07457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在庭审中,检方指控卢志刚曾向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索要一套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别墅。同时,他接受聂仲根等赠送的小轿车三辆。

海南一中院认为,从卢志刚供述及行贿人聂某的陈述看,仅能认定卢志刚与聂某就阳光花苑的某栋别墅达成了行、受贿的犯罪合意,但行、受贿的标的物并未具体化。聂某所称已为卢志刚留下A6栋别墅仅系其单方意思表示,卢志刚也未明确指定某栋具体的别墅,双方更未谈及别墅的价款及进行实际过户操作,因此双方的犯罪行为仅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卢志刚提出从张某武处获得的奥迪轿车系“借用”而非受贿。经查,该车系卢志刚主动挑选,由文新公司付款,自购车到被查扣的几年间,一直由被告人的亲属保管使用,虽然该车登记于文某公司的员工名下,但文某公司及其员工始终没有控制、使用或管理过该车,考虑到卢志刚及其亲属均有私人车辆使用,因此辩称系借用,非受贿的理由不成立。

近日,海南一中院认为,卢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的差额部分333.074575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财产的差额部分333.074575万元予以追缴。(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翟小功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