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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集体研究当借口


“这些事情都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的……”近日,笔者在查阅本县损害群众利益案卷宗时,发现某村4名村干部以“经过村干部会议集体研究”为由,套取私分社会捐赠款、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挪用公款共计11.5万多元。

近年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的过程中,有不少违纪人员喜欢借集体研究的名义来推脱责任,如设立小金库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挪用专项资金是经过集体表决的,乱发福利补贴是大伙签字同意的,公款旅游是大家讨论的结果……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目的是为了防止“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然而,有部分党员干部错误地将集体研究等同于法不责众,认为即使犯了错、越了线,只要是集体做出的决定,就可以免予处分。一些不法分子以集体研究为掩护,谋一己之私,在违纪乃至违法事实面前,仍心存侥幸、瞒天过海,用集体研究来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集体研究不代表可以超越党纪的底线,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免罪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对集体违纪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集体研究渎职入罪。以集体研究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不仅是自欺欺人,更是对法纪的漠视。针对这种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甄别,精准执纪。(胡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