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年来,随着巴西反腐败风潮一浪高过一浪,巴西的反腐败法律也越来越完善,尤其是1992年,总统科洛尔因腐败丑闻下台后,为加大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监督与打击力度,巴西除在刑法中规定涉及腐败的侵吞公款(第312条)、以权谋私(第316条)、收受贿赂(第317条)、不履行公共职责(第319条)以及在竞标中违反招标机密(第326条)等诸多条文外,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政府行为不当法案》(1992年)《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1993年)《公职人员道德法》(1994年)《反洗钱法》(1998年)以及《联邦行政高官行为准则》(2000年)等等。这些法律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从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与监督,如《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具体规定了总统、副总统、部长、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法官和检察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些人在就职前和离任时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包括所有动产与不动产,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级官员难以监管这一棘手问题。而《政府行为不当法案》则以禁止性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将日常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腐败环节加以防范。该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以下不当行为:(1)以佣金、提成、赠予或礼物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与公务员履行职责有利益相关的任何人或团体处为自己或他人接受金钱、个人财物或不动产或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2)直接或间接因公务员履行职责或失职可能取得或扩大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处接受任何职位或委任或从事顾问工作;(3)在兑换或使用公众资金及投资时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而《联邦行政高官行为准则》则对副部级以上的高级官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他们的财产出现变化,必须向道德委员会报告。
2005年6月30日,卢拉总统颁布法令,决定对高级官员财产设立司法调查制度,规定如果公职人员的财产增长与其申报的合法收入不符,均被视为犯罪,将被判处三至八年的监禁。2010年,巴西联邦国会又通过了《廉洁记录法》,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政客不得继续竞选公职。
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化,2012年5月,巴西颁布了《信息获取法》,规定所有公共事务部门必须开设“公民信息服务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处理社会各界的申请和诉求,同时允许公民从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获取他们认为可能有关的信息,对公民所提要求的回应最长不超过30天。
2014年1月29日,巴西出台了一部新的反腐败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打击向国外公职人员行贿的巴西企业以及向巴西公职人员行贿的所有企业。此法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了受惩罚人员的范围。若企业行贿,受处罚的不仅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包括总经理和涉案的其他人;二是扩展了处罚范围,除了在本国实施的行贿行为外,还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提高了罚金数额,最高可达企业年收入的20%,如果企业的营业额难以确定,罚金为6000万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1.5亿元)。另外,若违法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可以裁判解散一个企业。由此可见,巴西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力度!
说实在的,这些五花八门的法律确实给人以眼花缭乱的感觉,这不禁让人想起萨尔瓦多这座城市的风貌。萨尔瓦多是巴西东北部的一座滨海城市,由葡萄牙殖民者建于1549年,在1763年前曾是巴西的第一个首都,现为巴伊亚州的首府。整座城市依山坡而建,分上面的城和下面的城。城内保留了很多文艺复兴时期的典型建筑,融合了欧洲文化、非洲文化和美洲文化。老城的最大特色是房屋的色彩亮丽,但这里却是非洲奴隶在巴西的第一个交易市场——它曾经辉煌一时,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比北美的任何一个殖民地都大,但因没有跟上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渐衰落。巴西的反腐败法律表面上看似乎相当完备,但让人困惑的是,其惩治腐败的现实效果却难尽人意,难道这些法律就像萨尔瓦多市内那些颜色鲜亮的房子,其最大的功效只是吸引眼球?
让反腐败走上正轨的法治之路是每个国家必然的趋势和选择,而反腐败相关法律的完备无疑是反腐法治化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一步,但最为关键的无疑是纸面上的法律能真正得到执行而落到实处。当然,无论是实现国家的民主化还是反腐的法治化,都无法一蹴而就,从目前五任总统皆因腐败而下台的情势来看,巴西政府的反腐任务依然艰巨,离清廉政府的目标依然有点遥远。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