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转化的相关问题
“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一个辩证的体系。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突出标本兼治。
对象节点界定
违反纪律,属于哪种形态,就应该按哪种形态对应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有从轻或从重必要的,才需要转化形态。需要转化形态的对象,并不是所有违规违纪者,而是其中一部分党员干部。从重,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顶风违纪、肆意妄为,或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等条件的,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从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符合“三个有利于”等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从时间节点上看,对十八大后不听招呼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必须从严;对发生在十八大前,情形轻微,对认错态度端正、主动说清问题、积极纠错整改的同志,可以适度从宽。
相邻形态转化
每种形态对应的情形不同,处置方式有别,必须实事求是,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准用好。形态转化,是把违纪情形、对待组织态度等放在“纪律刻度尺”中比对,讲究“相邻原则”。执纪处理时,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转化的关键,在于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特点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灵活运用,同时注重研判措施实施情况,不同形态相互转化使用。绝不是“撑杆跳”,想怎么转就怎么转。如该移送司法的重案,即便个人态度再好,也不能“警告”了之,更不可能“红脸出汗”就行。
态度决定裁量
纪律处分目的是震慑、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更是挽救和帮助当事人,使之悬崖勒马。违纪党员干部必须从灵魂深处去反思、反省,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对组织不隐瞒、不说谎、不对抗,老实说清问题,积极承认错误,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政治纪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样适用于纪律审查。多次约谈,都拍着胸膛说没有事,对存在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的;进入调查后依然拒不认错,多次给机会都不珍惜的;说得很恳切,却屡教不改的,该细查深究的抓住不放,予以从严处理。而态度积极,该教育挽救的及时教育挽救。如,某镇党委书记担任副镇长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约谈时,他认识到这是组织在帮教,主动交代、悔过悔改,上缴收受红包,作出深刻检讨。本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当事人态度积极,且行为发生在十八大前,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以严格标准、务实工作和正确导向,依规酌情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决定,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目的。
严格把关确认
每一种形态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化,需要明确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仅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更不是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防止随意性,重此轻彼、畸轻畸重。从实体上讲,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应容错纠错的,才能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而对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才能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用事实说话、用条文说话。从程序上讲,要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压缩自由裁量权,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决不能违背事实随意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母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