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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要讲求方式方法

巡察结束后,与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是实施巡察工作的一个必要环节,同时也是一项充满技巧性的工作,是对巡察组长综合素质的一次检验。要求巡察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娴熟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对外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还要讲艺术、讲技巧,要不断提高沟通表达能力,增强应急应变能力。

语言得体,有理有据。反馈意见为巡察人员和被巡察单位搭建了一个互相沟通的平台,有利于督促整改到位。因此语言运用要恰到好处,要在轻松、愉悦、舒畅、自然的情绪氛围中以理服人。反馈意见专题会议上,巡察组首先要肯定成绩,然后着重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被巡察单位在规定时间,立行立改、从快从严提交整改报告。会后要针对个别问题较多、问题性质较严重的,主动约谈主要领导,“面对面”交流沟通,敲警钟,提要求,确保压力传导到位。

以巡促管,督促整改。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整改是巡察工作的根本目的,这一思想应贯彻于巡察工作的全过程。因此,与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时,既要讲巡察中发现的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又要讲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还要积极地与被巡察单位共同探讨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达到以巡察促管理的目的。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巡察单位的抵触情绪,避免被巡察单位产生巡察就是为了处分几个干部的片面认识,逐步形成巡察是一种常态化监督手段的理念。

求同存异,处置得当。巡察重点是发现问题,对于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存在分歧的地方,应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依据,与已获证据反复核对,确保无误并作出适当解释;对于党纪政纪条规使用存在的分歧,应耐心解释,与对方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明显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按照类别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其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处理,不履行查办案件职能,如果被巡察单位故意不承认事实,巡察人员应避免与其过多地争执纠缠。

不急不躁,态度坚决。反馈意见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观点不一致,甚至言辞尖锐、态度强硬等情况,所以巡察人员要从事实出发,以相关党纪条规为武器,有理有据。在反馈意见的过程中要不急不躁,或单刀直入直切问题实质,或先扬后抑指出行为危害。对巡察组有充分认定依据的问题,应态度坚决作出正面回应,切忌为了达成共识出现丧失原则、随意变通的现象,要坚决维护巡察纪律的严肃性。(张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