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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贿者无所遁形

近日,魏鹏远受贿案披露了部分细节。商人孙秋渊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2009年到2011年春节前,分三次向魏鹏远行贿900万元。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此案受贿金额令人震惊,而依法惩治行贿人亦引人关注。

受贿与行贿是一体两面,受贿刺激行贿,行贿诱导受贿,它们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必定是同时存在的。营造清正廉洁的氛围,既要严惩受贿的贪官,又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遏制住行贿的苗头。即便从后果来论,对那些认定事实的行贿主体也要依法惩戒、强力追责,用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格局。

纵观那些受贿案例,除了一些受贿官员不能严格自律、主动索贿之外,行贿者有计划、有目的地“围猎”官员,也是不能忽视的原因。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就指出,县委书记手中掌握着很大权力,所以各种诱惑、算计都冲着你来,各种讨好、捧杀都对着你去,往往会成为“围猎”的对象。实际上,各级领导干部都掌握权力,都可能成为被拉拢和围猎的对象,倘若对那些行贿人听之任之,政治生态不免会失衡。

现实中,不少曾经与官员勾肩搭背的商人或公司单位、一些行贿的官员都扮演了“不堪”的角色,却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从法律层面看,追责行贿行为的法理依据足够充分,“两高”在《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贯彻、践行,不法者毫无敬畏之心、红线意识,司法正义就会“蒙上阴影”。

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持久战,必须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在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做到关口前移,切断受贿源头。反腐败,既要惩贪官,又要治行贿。给行贿者敲响警钟,就是要清除滋生腐败、投机的一片土壤,对良好的政商关系和政治清明大有裨益。

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受贿行贿都应追责。唯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彰显法律权威,彻底打破行贿受贿的利益同构体。(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