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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共和镇一村委会主任多次挪用易地搬迁自筹款投资虫草生意——扶贫款竟成个人发财本钱

2017年1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青海省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中一起为湟中县共和镇北村村委会原主任李启全违规挪用公款问题。据了解,李启全代为收取北村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农户自筹款143万元,私自取出54万元,用于与朋友合伙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7月,李启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与“大款”对比,他心理逐渐失衡

共和镇北村,一个四面环山、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区,李启全就出生在这个地方。靠勤劳的双手、灵活的头脑,李启全把自己的小日子经营得红红火火。村民们都认为李启全是能带领大家一起致富的人。

2010年7月,李启全加入了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他被选为北村村委会主任。在乡村,村干部就是“火车头”,职责就是带领群众致富,促进生产和发展。任村委会主任头几年里,李启全敢说敢做,敢闯敢干。

2013年,在落实地膜马铃薯项目时,他带好了头,自己租地种植马铃薯50亩,带领群众种植地膜马铃薯300亩,提高了群众的积极性。他还多方协调,争取资金修建了村委会办公室,改善了村基础设施。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他对自己的要求逐渐放松了,经常拿自己与身边的“大款”相比,认为自己收入与贡献不相符,太吃亏了。感到心理失衡后,他产生了消极情绪,工作没了以前的热情,发财成了他唯一的目标。

为了发财,铤而走险挪用搬迁款

村民直选的村委会主任本应扮演好村里“当家人”的角色,然而时间长了,“当家人”李启全开始骄傲自大起来,他把村民对他的信任当做服从,“村里事情我做主”的观念在他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2013年,县扶贫办在北村实施了“易地搬迁扶贫项目”,李启全作为村主任代收搬迁户自筹款并管理资金。拿着收取的143万元自筹款时,他心动了。他非常清楚搬迁户自筹款必须专款专用,但贪念战胜理智、私欲冲昏了头脑,他认为短时间挪用公款事后及时补上,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于是便铤而走险,于同年4月分两次从收取的自筹搬迁款中取出27万元、8万元,用于与朋友合伙购买草山,进行虫草采挖经营活动。同年5月,又挪用13万元借给朋友,用于虫草采挖经营活动。同年6月,再次挪用6万元用于虫草购买活动。

2014年4月18日,李启全向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易地搬迁项目专用账户转入收取的农户自筹搬迁款129万元,以上挪用54万元中的14万元未能上缴。案发后,迫于压力,他将挪用的14万元交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基层党员干部纪法教育不可荒

李启全在协助政府收取并管理村民自筹搬迁款期间,私自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2015年12月1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启全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共和镇党委给予李启全开除党籍处分。

此事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一方面群众看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党中央惩治基层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对李启全深感惋惜。如果他在任村干部期间能时时不忘自律,加强自身修养,也不至于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针对李启全一案,湟中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私心不可动,黑手不能伸”的意识,加强纪律和法律教育,让村干部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同时,要建立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长效机制,丰富村干部接受教育的载体,开展符合当地村情民意的教育活动,树立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坚守公私分明的基本原则,让村干部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筑牢“损公肥私不可为”的思想防线。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身边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村干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贾权军)

●执纪者说

“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村干部作为群众身边的贴心人、农村发展的带头人,应该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心上,耐得住寂寞,不断提升法纪意识和政策水平,补足精神上的“钙”,不以物惑,洁身自好,守住清廉。对于金钱的欲望,使得李启全明知故犯、走上了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使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受到影响,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是这起案件给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的深刻警示。要拒腐防变,自律是关键,始终做到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

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他们的纪法意识,筑牢他们服务农民、廉洁履职的思想基础。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