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 严格履行谈话函询程序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吉林省长春市纪委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好谈话函询程序关。
“市某局局长王某用公款报销其个人费用……”日前,长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在收到市管干部王某的问题线索后,立即对反映内容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后决定采取谈话方式。审查组对王某的工作、性格等基本情况进行摸查,研究拟订了对王某的谈话内容,确定了主谈人员及陪同人员、拟谈话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方式等准备工作,明确了实施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为保障谈话安全,又制定了安全工作预案。
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配套制定了《谈话函询工作办法》,对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工作记录等都统一模式。审查组按照制式文书,制定了对王某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
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八条,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王某是市某局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不仅需要纪检机关的审批,还需要同级党委的审批。审查组认真填写了谈话审批单,并将谈话方案、谈话提纲附在后面,报市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又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程序严密、操作性强,对我们更好地开展谈话函询有重要指导意义。”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宋成安表示。领导审批同意后,审查组按照谈话方案执行对王某的谈话,将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并要求王某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问题写出书面说明。
“谈话函询是组织行为,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充分体现了谈话函询的组织性、纪律性、严肃性。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线索流失,避免工作主观随意。”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长久表示。(本报通讯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