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亲历党纪案件助辩人现场辩护
记者亲历党纪案件助辩人现场辩护
村干部在集体土地上种苗木拿二次补偿,是否侵占公共财物?
村干部张某,在已获征用补偿的土地上种植苗木,还拿到了10余万元补偿。这是否算侵占公共财物?是否要给予党纪处理?5月10日,浦口区纪委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谈话(助辩)。首届市纪委党纪案件助辩人聂济松为其辩护。记者亲历了这次助辩过程。
【案件回放】浦口区某村有一地块,已在2004年获得征用补偿,但一直未开发使用。为防止村民种植作物获取二次补偿,2008年,该村计划砌建围墙进行管理。村干部张某获悉后,主动向村支书提出,自己愿意出资建围墙、种植蔬菜。得到同意后,张某圈地2亩建起围墙、种上蔬菜,一年后改种苗木。
2010年,该地块被再次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期间,张某未向拆迁工作人员如实反映上述情况,并获得了青苗补偿费等共计10万余元。2011年10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该村所在街道对此事进行核查。2011年11月12日,张某主动退回补偿款88620元。2012年2月3日,街道纪工委研究认为,张某构成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并决定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此案移送浦口区纪委审理室审理。
【助辩现场直击】下午2点,公开审理助辩正式开始。会议室的主席台左侧坐着浦口区纪委审理室的2名审理人和街道的2名调查人,右侧坐着被调查人张某和助辩人聂济松。
首先,审理人介绍了案件背景、参加人员及审理助辩程序,并一一核对案件事实、适度公开证据材料。
随后,调查人、助辩人就张某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该如何处理等展开了辩论。
调查人:“张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但他已主动退回了补偿款,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助辩人:“我不同意。第一,张某作为村民,对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第二,在村支书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才出资建围墙,他与村集体已形成了有偿委托管理关系;第三,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青苗补偿费应归所有人所有。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调查人:“村里建围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村民拿二次补偿。村民不能拿,张某作为村干部就更不能拿。而且,在拆迁过程中,张某隐瞒了真实情况,就是有意要侵占公共财物。”
助辩人:“张某只是个基层村干部,他根本不知道这个地块什么时候会拆迁,所以不存在侵占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
经过近1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对案件的看法,调查人认为应给予张某党纪处理,助辩人则认为张某应该获得青苗补偿,不应受党纪处理。
在接下来的审理小结阶段,审理人表示,“我们认为助辩人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张某是以看管为由在该地块种植苗木的,其身份应该是管理者而不是土地使用者。同时,他在拆迁中隐瞒了部分事实,主观上有取得补偿款的故意,其收益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据了解,对于张某行为的定性以及如何处理,区纪委审理室将会继续征求各方意见,深入研究后再做决定。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