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研究交流

“利剑”行动——南京市严查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利剑”行动——南京市严查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少数不法分子不择手段骗取政府补偿,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恪尽职守,有的甚至参与其中,情节十分恶劣

    南京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联手开展“利剑”行动,严查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截至目前,已查处案件48起,涉案人员8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人
 
    “利剑”出鞘!
    今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执纪执法机关联手对该市殡仪馆新址拆迁工程房屋挑檐坍塌事故展开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曹玉山、主任助理李健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对拆迁企业负责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雨花台区依照相关程序,作出了免去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曹玉山、李健和街道拆迁办主任王志英职务的决定。
    近年来,针对拆迁领域违纪违法问题较为严重的现象,南京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联手开展“利剑”行动,严查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查处案件48起,涉案人员8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人,极大地震慑了违纪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
    剑指违法圈地——
      非法占用耕地4197平方米,自盖别墅,私建围墙,墙内占地6181平方米
    今年4月,市纪委收到省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有人私下圈地修建别墅,里面可能涉及干部腐败问题。在江宁区纪委监察局的积极配合下,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迅速展开调查,对10多人进行谈话、取证,并到违建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摄像。通过走访市区两级土地、市容、建设等部门了解审批、监管等情况,最终查清了事实。
    原来,江宁街道清修村的吕某因为创办了建材厂,便成了村民们眼中的“农民企业家”,大家也因此对他多了一份尊重。
    久而久之,吕某的“富人”心理慢慢膨胀,开始在住房上打起了主意。他找到村委会管建房的副主任秦某,希望村里能同意他盖房。当时,吕某一家三口住在一幢100多平方米的两层小楼里,按理说这样的住房条件已没有理由再盖新房。吕某的理由是:他父母的房子两年前被拆迁,后来一直住在自己家里,现在建新房是为了给父母住。
    秦某大概了解了一下情况就同意了吕某的请求,还帮他跑了街道办事处,拿到同意建房的审批表,村里与吕某签订了同意建房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房的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 
    吕某先是以6000元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了村里一处池塘的使用权。2008年下半年,吕某雇人填平了池塘,开始新建住房,所建房屋面积远远超出协议面积,最后竟然盖成了上下三层总共800多平方米的别墅。
    随后,吕某又找到新房周围农田的承包户,以每亩每年700元的价格承租了5.47亩地。与村民签完合同后,吕某在租来的土地上建起了围墙,墙内种植了花木,修建了绿地,新挖了鱼塘,铺设了林间小道,俨然过上了“庄园主”般的生活。
    据国土部门认定,吕某围墙内占地6181平方米,约合9.27亩,非法占用耕地4197平方米,约合6.3亩。
    村民的集体土地被占用盖成别墅,这么大的动静,吕某是如何逃过有关部门的“眼睛”的呢?
    村委会副主任秦某说,当初吕某申报建房时他没有仔细了解情况就同意了,在吕某盖房时,他也看到房子的面积严重超标,心里十分吃惊,但考虑到吕某是村里的“企业家”,也碍于乡亲的面子,便没有说什么;江宁街道市容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顾某也发现了这个情况,他找到秦某询问,在得知“有建房手续”后,便没有继续再查下去;清修村党总支书记在检查村容村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吕某的违建,也是因为秦某的一句“有建房手续”,让他没有再过问;对非法占用耕地的问题,江宁街道国土资源所负有巡查责任,但该所2名片区负责干部未能履行职责制止吕某违法用地的行为。
    目前,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已经拆除吕某圈建的围墙和超面积的违法建筑,责令对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原貌。江宁区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秦某、顾某予以解聘和辞退,对其他3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剑指以权谋私——
      房屋买卖、转让“冻结令”出台后,仍利用职权违规转让房屋
    在建邺区,此次“利剑”行动斩获了一个疯狂搭建违章建筑4000多平方米,先后骗取拆迁补偿款149万元的团伙。
    该区沙洲街道沙洲村村民、南京某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施某某,听说哪里要拆迁,就到哪里打通关节,寻找关系人,抢搭违建,几年来伙同该村洪某、许某某等人,大肆疯狂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当地人称“违建专业户”。案件查处后,施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其余相关当事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几人非法所得被悉数追回。
    利用拆迁之机搭建违章建筑,从而骗取拆迁补偿款,是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常见形式之一。
    浦口区盘城街道板桥村党支部书记余某某、村委会主任陈某与村属集体企业某空心砖厂承包人曹氏兄弟等人,以招商引资为名,采取合伙入股形式,共同出资40万元,在砖厂内擅自修建了两栋2000平方米的连体厂房。后来,当余某某等人得知某轮胎项目即将征地拆迁后,又共同出资20万元,用简易材料在砖厂内突击搭建了2400平方米厂房。搭建过程中,盘城街道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曾去现场制止,经余某某“打点”后便放任不管。
    除了扩大补偿面积外,余某某等人还在补偿标准上动起了心眼。
    为了提高违建厂房的补偿标准,余某某等人找到在一线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浦口区国土局工作人员杨某某,后者主动“支招”——让他们给三栋违建厂房制作了“经有关部门同意建设,按企业生产性用房确认处理”的虚假证明,使得违建厂房轻而易举取得了“合法”身份,拆迁补偿费也从最初计算的总额500余万元提高至700余万元。
    贪婪的欲望如燃烧的火。虽然违建厂房给曹氏兄弟带来了巨额“补偿”,但兄弟俩并不满足,又千方百计在空心砖厂职工宿舍的拆迁上做文章。
    为了使厂区内没有建筑许可证的职工宿舍在拆迁中获取合法补偿,曹氏兄弟通过余某某找到盘城街道土地所巡查员章某,利用两张空白建房许可证,制作了假的许可证,使199.05平方米职工宿舍按有证房拆迁补偿,补偿标准从每平方米400元一下提高到2980元,两人借此骗取拆迁补偿款51.33万元、待安置房各1套。
    剑指骗取补偿——
      利用拆迁之机搭建违章建筑,扩大补偿面积、提高补偿标准,骗取拆迁补偿款
    更为恶劣的是,曹氏兄弟承包村里的空心砖厂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区国土局对砖厂的拆迁工作原本安排在2009年春节后进行。如果合同到期,村委会收回砖厂,这些人就不可能得到补偿,但经过余某某等人打通国土局杨某某等相关人员关系,最终使得空心砖厂的拆迁工作提前进行,并抢在承包合同到期当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使得这些人如愿获得了巨额补偿款。最终,余某某、陈某、曹氏兄弟、杨某某等人被依法逮捕。
    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及丹凤房管所拟将出租的位于该区薛家巷地区的一套公房收回,对外有偿转让使用权。
    该公司经管科职工傅某、胡某得知后,商议共同出资分别以其父母的名义,购买该公房的使用权。当时,玄武区明确该地区为拆迁区域,颁发了房屋买卖、转让“冻结令”,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副经理赵某、丹凤房管所主任王某,却在“冻结令”下发后违规同意以15.8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让,并将37.8平方米的房屋分户登记给傅某的父母及胡某的母亲,几人共获取拆迁补偿补助款54.8万余元。
    随后,傅某的母亲以房屋拆迁和离婚无房为由,向玄武区房改办申购经济适用房。房改办工作人员在没有对其离婚协议和户籍登记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就签署同意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经市房改办审批,傅母成功申购48.59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胡母也如法炮制,以房屋拆迁和离婚无房为理由,取得1套83.73平方米中低价商品房的房号。
    此事引起玄武区纪委的高度重视,对区房产经营公司副经理赵某、丹凤房管所主任王某及区房改办相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追缴拆迁补偿款54.8万余元;市房改办对傅母违规获取的1套经济适用房予以收缴,取消胡母取得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号。
    “拆迁工作是事关城市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大事,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但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择手段抢搭违建,骗取政府补偿,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恪尽职守,有的甚至参与其中,情节十分恶劣。”南京市纪委监察局的负责同志告诉笔者,市纪委监察局将与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一道,深入推进“利剑”行动,对拆迁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让那些把拆迁补偿当做“唐僧肉”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拆迁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问责。(陈泽旺 王海东 吴德)

    链接: 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近年来把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针对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领域腐败案件高发,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突出这一实际,联手全市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利剑”行动,严肃查处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
    综合分析这些违纪违法案件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违纪主体来看,参与拆迁的一线工作人员居多。在拆迁领域违纪违法人员中,参与组织、实施具体拆迁工作的村组(社区)干部及普通动迁人员超过涉案人员总数的35.1%。二是从作案的过程来看,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作案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涉及拆迁所有环节,拆迁领域腐败问题日趋复杂。在已查实的案件中,浮在表面的浅层次案件相对减少,作案的团伙性、关联性和破坏性日益突出。三是从危害影响方面来看,拆迁领域案件影响面广、危害性大。严重影响拆迁工作开展,危害群众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城市建设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拆迁领域的腐败问题涉及众多部门,从拆迁的执行部门到监管部门,包括房产、国土、街道、公安、经营公司等部门与单位,一旦发生腐败问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拆迁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是由多种因素作用而成的社会问题,其出现和爆发具有十分复杂的发生机理。
    在经济发展层面,拆迁资金运作量非常庞大,一个拆迁项目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拆迁领域资金调度频繁、交易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巨大、即时给付率高,为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在法律政策层面,各地关于拆迁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较多,但规范性较差、变更率较高,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衔接不够,使得拆迁领域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相应的监管无法获得刚性制度的有效支持。
    在管理体制层面,拆迁管理体系较为混乱,拆迁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管理机制随意性较大,缺乏对拆迁程序设置以及关键环节的控制。
    在社会冲突层面,违章建筑、土地权证、析产分户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特殊群体因拆迁而产生的生存问题,使拆迁成为各种社会问题集中爆发的焦点。因解决社会冲突因素而过量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腐败问题假借社会冲突的机动空间谋取非法利益。
    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原因复杂,群众关注度高。其能否得到有效治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治理拆迁领域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力度。
    一方面,政府要合理规划,科学发展,保持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拆迁规模。要加强立法,统一标准,建立健全能够满足拆迁实际需要的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要准确定位,导向明确,构建相互制约、协调共赢的拆迁各方利益分配格局。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监管到位的拆迁工作管理机制。要加强教育管理,筑牢拆迁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拒腐蚀、永不沾;要督促拆迁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要与国土、房产、建设、审计等部门加强联动,加强对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要推行拆迁市场准入制,对信用等级、资金规模、专业资质不达标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机构,应禁止其进入拆迁市场。(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龙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