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法治反腐败“更靠得住”
依靠法治反腐败“更靠得住”
崔兴胜
崔兴胜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如新旧体制转换、法制不健全、社会道德偏差和失范、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等等,呈现出官员腐败突出、腐败案件高发的状况。笔者认为,依靠法治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当前反腐败的必然选择。
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靠得住些”
从目前腐败现象的发生机理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主要根源。因此,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成果,运用法治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应当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战略安排。
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依靠法治的力量反腐倡廉,这是总结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强调用法治的办法反腐倡廉,惩治和遏制腐败现象,一是因为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二是因为法治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反映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是因为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民众了解和掌握;四是因为法治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而受到优惠或歧视;五是因为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成员一体遵守的效力。
反腐倡廉一旦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就可以杜绝因人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就能做到反腐倡廉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靠法治反腐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依靠法治反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规划,注重顶层设计,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其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依靠法治反腐,应注意把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贯穿于反腐各个环节当中。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的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尽可能地不留空白和中间地带。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涉及重大政府投资、公共财政支出、主要财政收入等领域的反腐倡廉法律和制度建设,用法律来规范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工作,也要用法律规范,确保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
依靠法治反腐,应注意从源头抓起。从提高腐败成本角度,探索廉政退休金和腐败经济制裁的立法工作,建立公务员不良记录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增加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促使公职人员消除腐败动机。从减少腐败机会着手,积极推动和促进政府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运用市场手段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提供法律保障,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防止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现象。
依靠法治反腐,应注重维护群众的利益。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官员公款吃喝、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看病贵、行路难、办证难、解决纠纷难等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因为这些问题细琐顽固,很多解决措施又缺乏刚性,所以,必须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明确规定官员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哪些行为会受到奖励,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同时,建立重大民生问题决策民意诉求、社会讨论、民主听证法律规范,充分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举报立法,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人。
依靠法治反腐,应注重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要善于用反面典型案件及身边血的教训,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定期学习制度、集中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将反腐倡廉教育用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把公务员和社会管理者接受廉政教育培训作为硬性规定。
总之,依靠法治反腐,就是要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到立法科学合理,执法司法严明规范;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加强对重点环节和人财物等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依靠法治反腐的技术性设计总结我国反腐败的经验,借鉴国际上反腐败的有益做法,依靠法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还需要做好反腐倡廉立法、执法和监督的流程设计和保障性安排。
实行权力赋予的法制化。权力特指公权,是公民出让权利后形成的。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确保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是实行民主。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权力就会从其起点上就被扭曲、异化。目前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如“买官卖官”、“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权力人民性本质的背叛,也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走向腐败的开端。所以,什么机关、什么人有条件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权力,都需要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使权力的行使、使用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和使用应当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进行。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将权力法治化,一方面是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是权力法治化中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是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可能被滥用。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者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所以,必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科学设计权力行使的程序,从程序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加大执法力度。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就需要加大执行的力度。要把立法、执法、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任何法律都将失去意义。我们在加大立法力度的同时,要花更大的精力加强执法工作,特别是要克服目前执法工作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强化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机关在反腐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依法反腐的必要保证。在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中,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