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监察工作创新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当前行政监察工作创新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任务繁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和民生保障问题凸显,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面对新的形势,行政监察工作面越来越宽、专业性越来越强、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监察理念、监察机制、监察制度、监察方式、监察手段等各方面大力改革创新。当前尤其要着力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积极履职与依法监察的关系,保证监察工作创新的正确方向
监察机关既要积极主动履职,同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自觉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下开展工作。积极履职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创新的重要源泉。而在履职中,如果不能严格做到依法监察,就容易导致许多问题。因此,处理好积极履职与依法监察的关系,既是改革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改革创新的重要保证,当前尤其要强调依法监察的问题。
(一)依法把握监察职责边界
监察职责边界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监察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有的工作超越了监察职责边界,必须坚持“尽职而不越权,到位而不越位,牵头而不替代,协调而不包办”的原则,把握好监察职责边界。一是处理好服务大局与自我限权的关系。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应主动跟进、主动服务、主动协调。对自身履职或采取监察措施的,则应依法办理,决不擅权。二是处理好行政监察与政务督查的关系。行政监察与政务督查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职责交叉和重复监督现象。必须厘清行政监察与政务督查的职责和任务,政务督查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和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行政监察则主要从纪律保障的角度,对政务督查中发现的执行政令不力和工作不落实等问题进行查处和问责,形成合力。三是处理好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管的关系。在行政监督体系中,行政监察属于专门监督,职能部门承担着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监察机关应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包办和代替其监管职责。对监督发现的属业务监管范围的问题,一般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是在查清后督促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依法确定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监察对象身份变动比较频繁,容易造成监察工作的被动甚至带来违法监察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监察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深圳市监察局的做法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详细的《深圳市行政监察对象名录》,明确了监察对象的概念、范围和界定标准,对全市属于监察对象的单位、职务、具体人员等一一列出来,并建立了监察对象名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方便准确把握。
(三)依法遵循监察程序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监察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程序规范保证依法监察。深圳市监察局局专门编制了《深圳市监察局依法行政手册》,梳理了业务规范53项、业务流程71项,规范了业务文书51项,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标准化。
二、处理好监督与管理的关系,增强监察工作的系统性
监督既是管理的一个环节,又是管理之再管理,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行政管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整体性和系统性也越来越强,监督与管理相互渗透,联系日益紧密,难以截然分开。行政监察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活动必然密切联系。为此,既要把握监督与管理的区别,不能以监督代替管理,又要将其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提高政府系统整体效能,推动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一)寓监督于管理
就是把监督的要求融入管理活动,使监督更加协调和有效。比如,深圳市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牵头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管理作为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新的抓手和平台,打造成“目标管理系统”、“督查纠偏系统”和“激励问责系统”,把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等任务和要求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使监督更加全面、及时、到位和有效。建立“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进行全程、动态、刚性的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每年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并反馈给各单位,督促各单位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提高效能。可以充分运用和借鉴绩效管理这一先进管理方式,进一步探索监察工作融入政府管理全过程的手段和途径,增强行政监察工作的协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以监督促管理
监督是手段,不是目标,要通过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推动工作落实。行政监察贴近政府工作,深入部门内部,容易发现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监察机关应当利用这一优势,探索新的有效措施,推动改善管理。首先,完善监察建议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效能低下、工作制度和程序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善等问题,分别以《监察建议书》、《整改建议书》和《工作建议书》等形式书面发送相关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其次,实行制度审查,对政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从廉洁和效率两个方面审核把关,着力破解“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管理难题。第三,加强过程控制,通过绩效管理和电子监察等工作,在行政管理过程发现问题和不足,将问题解决在工作落实和管理活动的过程中。
三、处理好制度规范与科技运用的关系,提升监察手段创新的实际效果
“制度为体,科技为用”。制度规范和科技运用都是监督制约权力、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如果说制度规范是按照标准铺设的一条权力运行的道路,那么科技运用就是在这条道路上安装的电子眼,预防权力在运行中出轨。把两者很好结合起来,才能增强科技手段运用的有效性和制度的执行力,使监察手段的创新更具实效性。监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电子监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自动、刚性、客观、高效等特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政府管理机制制度创新和优化,保证监督到位和执行有力。
(一)以先进技术优化行政流程
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电子监察的前提是相关行政事项制度健全、流程规范,而电子监察系统的运用又反过来对规范和优化行政流程起到了推动作用。每推进一个领域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都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科学梳理事项,固化工作程序,优化再造流程,并科学设置监察节点。比如,针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审批和办事环节多、流程设置不够科学等问题,深圳市监察局在开发建设“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将政府重大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推动相关部门再造流程,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大幅度提高了审批效率,审批时限要求由改革前的316-386个工作日缩短至53-63个工作日。
(二)以先进技术加强刚性约束
一些纪律规定和行为规范往往缺乏刚性约束,执行容易走样。电子监察的突出优势是以法定化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把制度、规定固定下来,使行政管理行为严格按照设定的规则来实施,使行政监察由柔性转变为刚性,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比如,为解决行政执法长期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办案周期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深圳市监察局以行政处罚为重点开发建设了“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扣押物品、执法裁量等关键要素与环节入手,对行政处罚进行电子监察,以往普遍存在的单人执法、环节不全、处罚或轻或重、办案拖沓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三)以先进技术促进政务公开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圳市监察局开发建设的“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具有主动监测、预警纠错和综合测评等功能,对各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实时、刚性、常态化监督,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深圳市监察局开发建设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在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中央数据库,将政府部门产生的证照信息以及公证、租赁、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机构掌握的相关信息纳入集中管理,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多种证照信息同步查询和共享,系统启用至今,证照信息比对查询量已超过256万次。目前,共享范围超越了政府机关,供银行、企业等联网查询,企业登记注册由此可免提供验资报告,仅此一项,每年就为企业减负2亿多元。
四、处理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丰富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
定性与定量作为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中。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渗透。定性是定量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定性,定量就会失去目标,流于形式;定量是定性的支撑、延伸和拓展,使定性分析更加科学、准确。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以定性为主,随着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发展,定量的方式和手段由于其具有科学先进、高度精确、具体可靠等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因此,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应当把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使之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同时,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定量,能量化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尽可能标准化,不能标准化的尽可能细化,力求精细监察,以取得最佳的监察效能。
(一)实施量化的标准、评价和分析,使定性更精准
在廉政、勤政和优政的工作目标中,勤政、优政更多的是原则性要求,缺乏明确和量化的标准,评价结果不够科学。我们要积极探索运用定量方法,为定性提供更加准确和有效的事实依据。首先,确定量化标准,通过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各个电子监察系统的自动测评功能,可将行政效率、行政质量、行政服务的目标、原则和任务转化为量化的标准,要求更加清晰和刚性。其次,开展量化评价,在量化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绩效管理和电子监察的数据采集和指标考评机制,运用丰富的数据,对政府工作的优劣、好坏及其程度进行客观、刚性的量化评估,查找问题,得出结论,落实奖惩。第三,实施量化分析,利用大量的工作数据,对政府管理等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注重从案例和数据中进行充分地挖掘、总结,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上报情况。
(二)实施监察业务标准化管理,使监察行为更规范
标准化管理起源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就是将某一事项的标准操作步骤和要求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来指导和规范日常的工作。标准化管理对行政监察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可将企业标准化管理模式引入监察工作,建立科学严密的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使不同的人在做同一项工作能“遵循相同的流程,实施相同的行为,得到相同的结果”。比如,深圳市监察局按照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分清责任、明确标准的原则,共梳理出监察业务工作16大类142项,通过统一的文字、图表规范对每个事项的工作依据、操作步骤、逻辑关系、具体要求等进行详细描述,形成标准的操作指南和工作流程,编印成《深圳市监察局标准化管理手册》,指导和规范业务工作。
(三)实施精细化的内部管理,使管理更科学
精细化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精细化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一要细化制度,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比如,深圳市监察局组织修订机关规章制度69项,实行个人网上工作日志制度、部门早会(周会)制度、各室工作每月通报制度、板块季度会议制度、全局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制度、局领导例会制度、专项工作和典型案件反思评估制度。二要明晰责任,对工作逐项分解细化,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目标、时限等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三要加强考核,通过设立标准化的考核指标、方式和程序,采用信息化考核手段,注重目标导向、定量考核和综合评价,使考核结果更加刚性和全面。 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